明代漕运监兑官制初探
2016-04-26胡克诚
古代文明 2016年2期
胡克诚
明代漕运监兑官制初探
胡克诚
提 要:监兑官制的出现根源于明代漕运制度变迁过程中“兑运法”的施行,并于成化年间“改兑”后趋于定制。“监兑”即监督军民之间的漕粮交兑过程,一般由户部每年选差五名本部主事或员外郎充任,分派山东、河南、浙江、江西、湖广和南直隶六大有漕省区。总体看来,有明一代的监兑制一直在户部外差与归并地方粮道之间摇摆不定。其屡遭裁、并的根本原因,除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腐败现象外,当归因于晚明户部监兑官在监兑漕粮本职之外,增加了兼催地方钱粮逋赋的职能,以致同地方税粮征解体系间形成了一种难以调和的博弈关系。明清鼎革之后,清廷吸取明代经验教训,使监兑官完全规制于地方,而不再具有户部外差属性。
关键词:明代;漕运;监兑官;户部
*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逋赋治理与明代江南财赋管理体制的变迁” (项目批号:15YJC770013)阶段性成果。
明代自永乐北迁,“军国之需皆仰给东南”,为保证每年四五百万石漕粮北运京师,明廷建立起由诸司衙门协同参与的庞大漕运体系。其中,督理漕运的官员主要有总督﹑把总﹑监兑﹑攒运﹑押运﹑理刑六种,而所谓“监兑官”则主要由户部司官外差。据万历《明会典》规定:“监兑,户部主事五员。每岁于漕运议事毕,选差请敕,分诣山东﹑河南﹑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督军民有司,依期交兑,催攒起程。南运督至仪真,与攒运官交接明白,即将各兑完起程并交接日期,报部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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