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房产都能继承
2016-04-23李晓东
保健与生活 2016年4期
张 蕾 李晓东

从如今的继承案件来看,房产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然而由于我国房产类型多样,造成了继承案件中房产处理的复杂性。为此,律师针对生活中常见的房产类型可能涉及的继承问题,专门进行了总结归纳。
第一类
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此类房产又可分为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单独所有 指个人拥有房产的完全产权。在此情况下,房屋的继承比较简单,该公民的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共同共有 一般存在于家庭关系中,如夫妻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况下,先要将房屋属于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为遗产,由死者的相关继承人继承。比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去世后,先将房屋属于另一方的一半份额分离出去,剩余的一半份额才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
按份共有 和共同共有不同的只是死者对房屋拥有产权的份额在生前即是确定的,死后只有这部分份额属于死者的合法遗产,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比如,房产是兄弟共同购买的,购买时支付的金额不同,兄弟之间按照出资金额占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额共有房屋,其中一个兄弟去世,他的继承人只能继承死者所占有的房屋份额。还有一些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就约定财产的具体份额,比如约定房屋丈夫占40%,妻子占60%。同样,一方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继承属于死者的份额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公民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便突然死亡遗留房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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