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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的辩证法

2016-04-23吴淑洪

学习月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监督管理

◆吴淑洪

“问责”一词现在已经成为各级党政机关甚至是全社会的热词。问责制度的实施,是强化行政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有利于增强干部的担当意识,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问责的前提是要明确责任。什么是责任?责任是指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应当承担的过失。任何一级管理组织,都是有一定管理责任的,因而也就有具体的责任人。这个责任人作为管理的主体,既要有一定的权力和权利,也要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作为领导干部,不论负责哪一个地区、哪一个部门的工作,都要敢于担当、善于担当,都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责任制。只有把具体责任规定明确、界定清楚,问责才有依据,问责才有理由。如果对领导干部的具体分工不明确,对某项工作的具体分工不明确,你管我管大家都管,到头来往往是没人管,你负责我负责,到头来往往是无人负责。出了问题互相扯皮、互相推诿,问责也无法问到位,问谁的责都不公平,也不科学。

问责的目的在于强化管理,推进工作。不可讳言,现在某些党政机关中,身在其位不谋其政、尸位素餐等现象不是个别。功劳不想要,苦劳吃不消,为了不出事,宁可不干事,竟成了某些干部的另一种潜规则。因此,问责之首要必须先问不担当、不干事之责。当官又不想干事,不愿出力吃苦,只想舒舒服服,这是对职务的亵渎,是对纳税人的轻慢。要做到问责到位,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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