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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P2P网络贷款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016-04-20安永杰

2016年7期
关键词:借贷监管金融

安永杰

摘 要:随着互联网行业的深入发展,在传统的金融行业也出现了变革的趋势。在小微贷款、p2p等传统银行业忽视的领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这一切都得益于互联网所带来的成本优势。然而在发展中我们遇到了各式各样的问题,本文将从信息安全、立法监管、征信体系建设三个角度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p2p;个人征信体系

一、 引言

随着个人信用报告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维护与提升个人信用记录也日益成为一个与信息主体日常经济生活休戚与共的话题。在社会需求和科技进步的推动下,互联网金融以猛不可当的姿势席卷全球。当然,互联网金融不是一时兴起,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其背后是深刻的技术、经济和人文背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逐渐成熟,尤其是新一代的互联网基础设施、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虚拟经济尤其是电子商务及其周边物流业的快速发展,让曾经遥不可及的网上快捷支付成为迫切需求,这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居民的生活和交易方式逐渐习惯从线下转入线上,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社会背景的支持。互联网金融随着互联网泡沫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的欧美,近年来逐步渗透入中国市场,发展势头大有超越欧美之势。同时,国内市场逐步演化出三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分别为支付平台型(如余额宝),以P2P网络贷款为代表的融资平台型,还有就是基于电商平台数据小额贷款的模式(如阿里小贷)。而这三种模式中,P2P网络贷款表现出最快的发展势头,本文将对P2P网络贷款予以重点关注。

P2P借贷,其缩写为peer to peer lending,即为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指资金出借方通过第三方将资金出借给资金需求方,中间平台第三方从中收取手续费,所以客户对象分为需要资金的客户和借出资金的客户;而网络借贷是借贷的审核、合同等整个借贷流程都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借贷方式;P2P网络借贷平台,就是运营这样一种金融模式的网站平台。该模式于2007年引入国内,自引入之日其便迅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其在中国的发展,大致经历了这样的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少数具有冒险精神的企业家敢于吃螃蟹,全国共有20多家网络借贷平台,其中只有一半较为活跃,此时的市场尚未成熟。2011年12月成交额5亿左右,活跃投资用户在1万人左右。第二阶段,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增加至240家左右,2012年12月成交额30亿左右,活跃投资用户介于2.5到4万人之间。第三阶段,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猛增至600家左右,2013年12月成交额在110亿左右,活跃投资用户在9到13万人之间,在国内迎来了较大的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市场缺乏必要的监管,仍处于迅猛增长期。第四阶段2014年至今,这一阶段,国家政策的鼓励与行情的看好,促使处于观望期的企业家和金融巨头投资进来,组建自己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截止2014年12月31日,2014全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交额为3291.94亿元,较2013年增长268.83%,复合增长率12.5%。同时2015年底,告诉发展的网络借贷平台爆发了越来越多的问题,最近,互联网金融的话题成了财经媒体关注的焦点。坏账、跑路、倒闭这些出现在新闻报道上的词汇让P2P网贷以一种负面的形象出现在大众面前。互联网将进入一个新的更加健康的发展期。

二、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P2P网络贷款的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隐藏着的问题越来越制约着行业的健康,其中有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还有本身之外的法律缺失、监管不足以及市场征信体系的缺失等问题。较为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整个交易流程都通过网络实现,信息安全受到了质疑。由于P2P网络借贷为新生事物,缺少必要的参照。从网络金融出现一直缺乏必要的监管,信息披露及管理缺乏行业统一的流程,各个平台都处于摸索阶段。其中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采用为了吸引客户,打着保证本金(利息)的招牌,为降低成本,未做到资产隔离的要求,严重威胁到了出借人的资产安全。近年,出现了多起网络平台跑路的负面新闻,其原因就在于缺乏必要的资产隔离,平台方未与资产管理方分离。

(二)国内在p2p网络借贷方面立法不完善,监管职责与法律法规界定不明确。P2P网络借贷整个行业缺乏标准统一的流程,很多平台部门设置不完整,缺少必要的风险控制,同时风险的辨别与处理能力欠缺。另外,整个的信贷审批流程通过网络实现,给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使平台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同时国内缺少必要的信用体系建设,存在征信体系不健全、个人信用记录难查找、信用数据不参与共享以及数据虚拟性高等特点,导致平台较难核实客户的资料,业务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缺少完善的个人征信服务体系严重制约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我国小额信贷行业,特别是民间金融服务机构的发展方兴未艾,但由于我国个人征信服务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借款人多重负债、拖欠还款和逃废债务等信用风险问题,已经引起业内机构和监管层的广泛关注。

三、 互联网金融存在风险的相应对策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传统金融监管以机构监管为主,互联网金融则变现出了小而分散的特点,监管的重点应逐步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对互联网借贷行业应强化信息披露及合规流程。P2P行业应尽快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行业的发展,从快速发展走想健康发展,是一个行业成熟的标志。

(二)尽快完成互联网金融立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目前必须加速这项工作的实施,应尽快制定行业法规,从法律层面科学合理的界定互联网金融,同时明确各类业务的性质及规范,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明确相应的监管主体,从而确定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确立依法监管的原则时同样也要坚持适度监管的原则,立法不仅仅限制互联网金融的某些不健康发展势头,更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对正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加以种种限制。

(三)加快国内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从欧美发达国家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来看,政府在其中起到领导和积极推动的作用。根据国情和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要求,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是一种必然选择,政府可调用的资源及组织协调能力非常强大,信息数据的征集、个人征信平台的建立等等,都需要政府在短时间内发挥作用。同时个人诚信教育的提升及失信惩罚制度的建立将很好的促进个人征信体系建立。经济学中理性人的假设决定守信或失信的选择,必然经过对二者成本效益的分析,市场征信体系不完善导致失信的收益远大于守信得来的收益。因此我们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增加失信成本使其高于失信收益,从而减少甚至杜绝失信行为。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大数据可解小微企业融资瓶颈 [ J].中国经济报告,2013,(6)

[2] 汪渝.互联网金融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影响研究 [J] 企业研究,2013,(11)

[3] 董莉.光大银行: 打通社会化大数据库 [J].IT 经理世界,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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