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之管见
2016-04-18田志仁李石
田志仁,李石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 100012)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之管见
田志仁,李石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 100012)
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与石油炼制行业在此之前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等标准进行了比较。指出,《GB 31570—2015》针对不同排放源细化了控制要求,部分指标收严了排放限值,增加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明确扩大了石油炼制工业废水的范围,提出了VOCs的控制要求。分析了其标准在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实施的建议。
石油炼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适应日益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适应国家相关环保要求和政策,更好地控制石油炼制项目污染物排放,环保部联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5年4月发布了《GB 31570—2015》[1],取代了我国石油炼制类项目污染物排放通常执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5]等及部分地方相关排放标准。与原执行标准相比,《GB 31570—2015》有许多重大改进,其实施将对我国石油炼制项目环保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
1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的进步
1.1 针对不同排放源细化了控制要求
在《GB 31570—2015》出台前,石油炼制项目加热炉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工业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类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污染物排放一般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或二级标准,部分项目执行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