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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学学术权力的现实困境与重建路径

2016-04-17温永选

福建教育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高校管理现实困境

温永选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福建福州350007)



我国大学学术权力的现实困境与重建路径

温永选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福建福州350007)

摘要:建立以学术权力为主导的现代大学制度,既是国家推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根本举措,也是大学本身深化改革、推进内涵建设的必然需求。然而我国高校学术权力却陷入法律空间狭小、大学执行不力、学术主体羸弱的现实困境。为此,反思我国大学学术权力的兴衰历程,总结影响高校学术权力的关键要素,探索突破学术权力困境的可行路径,为我国大学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学术权力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高校管理;学术权力;现实困境;重建路径

学术自由是大学催生学术繁荣、造就高水平人才的根本前提,是大学的灵魂与生命线。学术权力则是大学学术群体参与学校重大事务决策、保障学术自由的组织权力[1]16。建立以学术权力为主导的现代大学制度,既是国家推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根本举措,也是大学本身深化改革、推进内涵建设的必然需求。然而现实中,大学的学术权力建设却举步维艰、困难重重。

一、我国大学学术权力的现实困境

目前我国大学依然实施是高度行政化的治理体系,学术权力在这个体系中的地位极其卑微和虚弱,尽管国家一再推动、大学一再努力,但大学的学术权力建设始终没有突破法律空间狭小、大学执行不力、学术主体羸弱的三大现实困境。

(一)法律空间狭小

我国大学目前实施的学术权力制度的根本法律依据是1998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高教法》的第四十二条不仅规定高等学校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还对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予以原则界定。但同时,在第三十九条中将“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列为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的领导职责,又在第四十条中赋予高等学校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职权,将学术规划、学术发展、学术评价等诸多学术权力划归到高校党委和校长的权力清单中,从国家立法的层面确立了高校“党委领导,校长负责”的高度行政化的治理模式,学术委员会根本无法单独或自主地行使学术权力。换言之,《高教法》将大学的学术权力圈定在极其狭小的法律空间之中。

在这个法定的狭小空间内,不要说大学自身难以开展有效的学术权力建设,就是教育部的种种努力似乎也无济于事。不管是1999年推动的“依法治教”,2003年推动的“依法治校”,还是从2011年起一直到现在还在努力推进的高校章程制定,乃至于2014年发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也都无法撼动中国大学行政一统、学术虚弱的固有局面。

(二)大学执行不力

既有法律赋予的巨大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又有党和政府授予的优厚待遇,再加上千百年来所积淀的“学而优则仕”之官本位思想,使得本来应该成为学术权力建设推动者和责任人的大学领导,却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或多或少的无奈与被动。

目前各类高校的校长都是采用行政任命的方式进行,虽然采取了考察、公示、试用、年度考核等一系列行政措施,但对于利益攸关的广大教职工而言面临着事实上的信息不公开和不透明,根本无权左右校长的去留,于是只要不违法,再庸碌无为的校长也都能安安稳稳地做完校长到退休,充其量是换个学校继续当校长。这种选拔制度下产生的大学校长,当然大多数也只能是把校长当官做的校长,他怎么可能削减自己的权和利,去推动广大教师的学术权力呢?

(三)学术主体羸弱

高校学术权力是内生的产物,是高校内部学术群体发展壮大的必然结果,高校如果不能网罗天下学术大家,不能集成追求学术自由的学术群体,再好的学术权力制度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高校学术群体的聚集、发展和壮大,客观上要求高校教师能够相对自由的进出,然而虽然国家推进高校教师的全员聘任,但现实所实施的一系列人事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依然牢牢地将学术主体(广大高校教师)控制在体制内,不利于教师的自由流动,不利于高校学术群体的发展和壮大。更何况,长期以来对教师的行政化管理,将大学教师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并在此基础上过多地将教师的利益捆绑在体制内、学校里,最终成为“学校的人”,教师一旦自己离开学校,他便成为体制外的没有生活保障的“闲杂人员”了,于是大家战战兢兢地守护着这个“铁饭碗”都来不及了,谁有胆量去追求学术自由、渴望学术权力?

二、造成大学学术权力困境的历史根源

造成我国大学学术权力虚弱的现实困境,表面上看来源于《高教法》,但法律本身也是扎根于现实土壤之上的,因此追溯学术权力虚弱的根源,还得从更深更远的中国大学发展史中去探寻。

清朝末年,维新变法催生了中国第一所近代大学(1898年成立京师大学堂),以后清政府下诏兴学,各省纷纷设立大学堂,形成了近代大学教育的全国性格局。但具有现代意义的学术权力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却是在民国时期。1912年曾经留学德法的蔡元培担任教育部部长,着力改革清末封建大学制度,他主持起草《大学令》,规定大学设评议会、各科设教授会,并对评议会和教授会的学术权力和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力图打破了清末以来大学内部权力总揽于行政权力的境况,确立了学术人员对于学校事务的参议权和学术事务的决议权,构建了民国时期大学内部学术管理的基本模式。1917年蔡元培就任北京大学校长,终于得以实施《大学令》,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学术权力制度。1924年2月北洋政府教育部公布了《国立大学条例》,充分肯定北京大学所践行的评议会和教授会制度,为各所大学建立学术权力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此后,清华大学、东南大学等高校,在梅贻琦、郭秉文等有识校长的极力推动下,也都建立富有生机的学术权力制度,他们共同促成中国高校学术权力兴盛之局面,那时的大学所创造的学术成果多少是如今教授位所难以企及,所培养的人才多少又成为后来建设新中国的栋梁。[1]17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高校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全面介入高校内部管理,通过种种法规和条例,彻底扫荡民国时期建立起来的“高校自主、教授治学、学术自由”的学术权力制度,建立起了高度集权的行政化管理体系。1950年国家颁布《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和《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取消评议会和教授会制度,实行校(院)长负责制,在校(院)长领导下设校(院)务委员会,校长成了大学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校务委员会成为最高审议决策机构。1953年颁布《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必须与中央人民政府各有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有步骤地对全国高等学校实行统一与集中的领导。”1956年,党的八大修改党章,确定大学实行党委领导制度;同年国家颁布《高等学校任用教、职、工人的暂行规定》,将高校教师确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高校教师从此失去了独立学术主体的地位。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要求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同时各级党委要向学校输送党员干部,以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1961年颁布《高教六十条》,再次规定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制。至此,中国高校建立起了完备的党委领导体制,党委拥有高校的最高决策权。[2]52-53

上述种种法规条令,以及此间持续开展的教师思想改造和政治运动,国家逐步实现了对原有大学制度的彻底改造,实现对全国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集中的领导。于是,大学丧失了制度建设的主体权力,高校教师不仅消失了学术自由的信念,也失去了独立学术主体的身份,大学从此转入“官本位”高度行政化的轨道:行政机制代替了学术机制,行政管理代替了学术管理,行政权力代替了学术权力,行政群体代替了学术群体。[3]20

反思中国大学的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影响大学学术权力兴衰的三个关键要素和基本规律:(一)政府对大学的控制程度。政府对大学的控制越严,高校的学术权力越弱,反之亦然。(二)大学校长对学术权力的建设力度。中国大学与西方不同,不是自主产生,而是政府行为,缺乏西方大学崇尚学术自由的先天土壤,因此中国大学学术权力制度建设,必须依靠崇尚学术自由之校长的大力培育、推动和落实。(三)大学学术主体的自由程度。大学学术主体即大学教师,越追求学术自由,自身越容易校际流动,越有利于大学学术群体的聚集、发展与壮大,进而越有利于大学学术权力制度的完善与实施。

三、我国高校学术权力的重建路径

康德曾说:“高校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它的品性是独立追求真理和学术自由。”哈佛大学校长德鲁·吉尔平·福斯特更进一步说道:“大学是思想交流的场所,是培养人才的地方。大学若是随波逐流,大学精神将会荡然无存,大学也将丧失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是大学改变社会,而不是社会改变大学,这就是大学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世界一流大学的成功经验莫不证明:学术权力惟有居于高校治理结构的中心地位,才能形成学术研究的实质繁荣,才能培养世界一流的人才,其自身才能成为世界一流的大学。面对我国大学学术权力虚弱之现状,我们只能从影响大学学术权力的关键要素入手,按照“试点、扩大、立(修)法”的基本路径,全面深化高校治理体系改革,让学术权力重新回归它本应有的主导地位。

(一)国家的顶层设计

如前所述,改革开放后政府逐步下放高校办学自主权,教育部也极力推动大学学术权力制度建设,大学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学术权力回暖的迹象,但所有这些努力都只是在《高教法》既定的高度行政化的框架内进行,《高教法》事实上已经成为高校实施行政化管理、遏制学术权力主导的坚强阻障。时下国家正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我们以为全面深化高校治理体系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既然中国的大学是政府行为,自然也应该由政府做好顶层设计,首先制定大学改革方案,精心选择学术权力基础较好的大学开展试点,然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最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成对《高教法》修订。通过修法,将学术权力从“党委领导、校长负责”的权力清单中剥离出来,制订清晰明确的学术权力清单,保障大学学术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学术权力,从而形成既保障高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又张扬高校的办学自主和学术权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

(二)大学校长的遴选

既然校长是推动大学学术权力建设的关键要素,那么保障大学拥有一流校长的遴选制度和机制建设,就成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关键任务了。我们认为,深化大学治理体系改革,或者说大学去行政化的改革最重要的就是校长遴选的去行政化,其核心是将校长遴选的决定权重新归还给广大的教师,具体做法建议如下:教育行政部门组建由全国学术权威或教育专家组成的校长推选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推选3人以上的校长候选人;在候选人竞选演讲或辩论后,由全校教师现场票决出当选校长;当选校长试用期一年,期满后仍由全校教师当场票决是否留用;校长一届任期四年,可连任一届,任期内由全校教代会自行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全校教职工和教育行政部门;校长考核不合格,或者校长出现不端行为,由教代会提出校长罢免案,经全体教师表决通过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如此民主的校长遴选制度,本身就是大学学术权力制度的最好体现,其产生的校长也更能代表全体教职工的利益,自然也更好地促进大学学术权力制度的建设,激活大学的生机与活力。

(三)学术主体的培育

大学学术权力制度的建立和学术群体的成长是相互促进的,而学术群体的聚集与成长,就必须打破束缚在大学教师身上的种种限制,搭建起高校教师能够自由流动的公共平台。目前,在国家的大力推进下,我国正大步迈入全面“互联网+”的时代,这可以说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教师管理平台的大好时机,而且国家正在实施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居住证制度等一系列改革举措,也为全国教师的自由流动奠定良好的基础。可以说,随着广大高校教师后顾之忧的解除,其争取学术自由和权力、以及在校际间择优而就

的意愿必然会大大增强,现在关键的问题是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能否进一步将教师的人事权还返给学校了,这已经不是“挟泰山以超北海”的能不能的问题,而是“为长者折枝”的愿不愿意的问题了。为此我们呼唤,将学校的选择权还给教师,将教师的选择权还给学校,惟有这样顺畅的双向择优,才能为中国大学学术群体的发展壮大迈出最坚实的一步。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可以这样展望大学学术群体的发展路径:大学吸纳或网罗天下学术大家——学术大家汇聚或培育形成观点鲜明、成效卓著的学术群体或流派——形成崇尚学术自由、追求学术卓越的氛围和文化——推动大学学术权力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四、结束语

解铃还需系铃人,中国高校学术权力是怎么流失的,就应该怎么让它回归。我们确实已经到了国家依法治教、高校依法治校、教授依法治学的紧要关头。我们要么继续让大学萎靡不振,要么就真真实实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术权力制度,让中国的大学轻装简从,奋起直追,那么中国大学培养出诺贝尔获奖者将不再是遥远的梦想。

参考文献:

[1]郭卉.我国大学学术权力制度演进的历史考察[A].现代教育科学,2007(4).

[2]李灵莉.我国大学学术权力合法性的历史流失与现实建构[J].现代教育管理,2011(11).

[3]肖起清.大学学术权力的边缘化及其诉求[J].辽宁教育研究.2006(5).

中图分类号:G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84(2016)01-0023-04

收稿日期:2015 - 08 - 25

作者简介:温永选(1970-),男,福建永泰人,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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