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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人员劳动法排除适用研究

2016-04-16刘瑛

人力资源管理 2016年4期

刘瑛

摘要: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对企业高管人员和普通劳动者实行无差别的保护,由此引致公司高管人员劳动法适用困局。要解决这一棘手问题,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原则上排除劳动法适用,中、低层管理人员应原则上适用劳动法。这有利于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高管人员 劳动法 适用

一、企业高管人员的界定及其劳动法适用困局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是负责企业整体工作或涉及企业全局利益的“高层”,而不应包括仅涉及部门工作和部门利益的所谓“中、低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法将高级管理人员界定为与公司董事、监事相同,对公司承担特殊义务、行使特殊权利的人员;《劳动合同法》第24条中表述“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并未对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定义或列举,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表述“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并未对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定义或列举。可见,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中并未对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特别的规定。

在我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员工相同,均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之规定并无疑义。但从公司法视野来考察,高管人员与企业之间属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权利义务之确定应适用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合同相关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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