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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闻线人制度保护的立法缺失

2016-04-16申友祥

法庭内外 2016年1期
关键词:制度

文/申友祥



3新闻线人制度保护的立法缺失

文/申友祥

据报道,不久前,备受关注的世奢会与新京报社、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新京报社记者刘某名誉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宣判。法院终审判决世奢会败诉,并指出新闻媒体有正当进行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

世奢会与新京报社的名誉权纠纷案尘埃落定,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的判决确立了新闻媒体作品是否侵犯名誉权的判断标准:在客观上,新闻作品的调查和质疑应具备事实依据;主观上,新闻作品的写作目的和结论具有正当性。这两个标准将成为新闻媒体正常执业的行为准则,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新闻作品侵权判断标准的立法缺失。

然而,该案也暴露了我国新闻线人制度保护的立法缺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世奢会提出新京报社侵犯名誉权的一系列证据之后,新京报社为了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通过线人公证视频的举证方式,证明采访报道没有侵犯世奢会的名誉,完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举证责任。

然而不得不说,这种举证方式是现行证据制度之下的“义举”,线人也在该“英勇之举”之下暴露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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