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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与前瞻:改制背景下的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初探

2016-04-15刘涛甘奇慧谷萍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3期
关键词:训练制度改革

刘涛 甘奇慧 谷萍

内容摘要: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改革作为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和检察官员额改革相配套的改革举措,是一项改革性、创新性的新课题。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和司法体制改革整体要求的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应建构出涵盖机构、运行、课程、师资、管理等多个分体系的大体系,形成指导预备检察官训练工作良性运行的操作指南。

关键词:预备检察官 训练 制度 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1]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强化检察官职前培训加快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必然将在司法改革中承担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语义维度——从初任检察官培训到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

从语义形式上看,“初任”与“预备”的内涵区别比较清晰,“初”可解释为“方才、刚刚”,[2]与初任检察官中的“初”字的内涵较为符合,初任检察官可解释为已被任命为检察官的人员。考究“预备”一词,有预先安排、筹措、打算之意,[3]因此预备检察官可以理解为打算或者准备成为检察官的人员。从实质内容上看,预备检察官中的“预备”一词能够准确地描述一个准检察官的身份,即为拟任命为检察官的人员。从另一层面上来讲,从“培训”到“训练”的转变,意味着培训理念和教学方式上的一个重要转变,前者注重的是教师为主体的灌输式教学,后者立足于以学生为主导的体验式熏陶。因此,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是在充分总结初任检察官培训经验的基础上,对当前检察官入职前培训的一系列模式化、体系化的探索与建构,是从形式和实质上对初任检察官培训的一次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的重塑。

二、实践维度——对当前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之检视

(一)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发展阶段之梳理

1.初任检察官培训阶段。从2008年4月至今国家检察官学院共举办初任检察官培训15期,设立于各地的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也承担一定的初任检察官培训任务。培训对象为近两年从高校毕业、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且已经被检察机关录用并拟任检察官的人员。培训目标为通过培训进一步增强职业意识,树立职业道德,掌握业务技能,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具备履行检察官职责的基本能力,达到初任检察官的任职要求。培训期限为3个月,在校学习一个半月,在岗实习一个半月。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基础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通用技能培训。

2.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之试点探索阶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等文件中提出要“配合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改革,建立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组织编写出版了《全国预备检察官培训系列教材》,河南、湖北等省检察机关逐步试点推行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并在试点的基础上形成卓有成效的实践经验,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步入规范化、体系化的建构阶段。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实行的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包含业务面授、到岗实习、总结提高3个阶段,业务面授阶段邀请各主要业务门类检察骨干为学员进行集中授课,到岗实习阶段为学员配备实务导师,一对一或一对多为学员提供实务上的指导,总结提高阶段旨在对前两个阶段培训成效的总结反思。湖北分院试行的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分为教材自学、集中培训、一对一在岗实习2个月3个阶段,旨在培养预备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增强职业意识,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在岗实习阶段是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的主要阶段,学员在指导下直接参与案件办理,实习教官对学员办案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督促、点评。

(二)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在运行中凸显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检察官任职前培训的现实目标是通过系统的培训过程造就德才兼备的检察官,德才兼备即具备核心的法律知识、核心法律技能、核心法律价值。预备检察官培训与任职前培训的目标应为一致的,通过预备检察官培训,使学员能掌握检察业务工作所需的各项职业要求和职业技能。因此,预备检察官培训应有一套不同于其它相关法律培训的、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教学培训方案体系。纵览历次初任检察官培训以及正在试点开展的预备检察官培训,总结起来在以下方面存在不足。首先,培训覆盖面不够。以成都市为例,自2007年第一期初任检察官培训到目前为止,共82人参加培训,此期间新招录的从高校毕业、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且拟任检察官的人共415人,已参加初任培训所占的比例仅20%。其次,师资力量相对薄弱。预备检察官培训的师资队伍一般由兼职教师组成,以兼职教师为主构建的预备检察官培训师资队伍存在较为明显的弊端,一方面教师的兼职特点导致不能形成固定的教学团队,教学教研整体实力较弱;另一方面来自高校的专家学者其实务经验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教育培训效果。来自实务部门的专家尽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但往往缺乏教学经验,不了解学习规律,也许在讲座当时能够博得受培训者的一时兴趣,但是,未必能实现检察官任职前教育培训的教育目标。[4]再次,培训方式单一,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培训时间不足。集中脱产培训主要方式是灌输式讲座,难以突出教育内容的职业性和实践性,学员接受培训的积极性不高;在岗实习阶段缺少全程跟踪问效机制,没有专门的师资对学员进行在岗指导,科学有效的考核环节缺位。同时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检察官中普遍存在缺乏深厚的人文素养和人格魅力以及理论功底不深的缺陷,使检察官缺乏职业荣誉感,且缺乏对规范的合理性涵义进行推敲的综合操作能力和对法条背后的共通规则及指导原则的理解能力,初任检察官培训未能有效解决以上问题。从培训时间上看,90天要完成一个检察官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储备是远远达不到的。此外还存在培训周期不定,培训机制没有系统建立,没有形成一个从需求调研、跟踪问效、考核评价这样一个常态化、正规化、体系化的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

三、前瞻方向——建构体系化的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

(一)确定培养目标:造就职业化的法律人

检察官所从事的法律职业,应该是一个高度职业化了的职业,正如有学者认为“职业是这样的一种工作,人们认为它不仅要求诀窍、经验以及一般的‘聪明能干’,而且还要有一套专门化的但相对(有时则是高度)抽象的科学知识或其他认为该领域内有某种知识结构和体系的知识。”[5]既然是高度职业化了的工作,“从事这一工作要求有非常高的专业的甚至是深奥的知识”和“神秘技术。”[6]如同医生不能直接由课堂走向手术台,我们的法律人亦不能直接从课堂走向法庭,预备检察官训练的终极目标,就是要将走出校门不久的准法律人变成职业化的法律人。例如,美国的法律职业教育孕育在实用哲学的土壤中,并受其法律职业化目标的影响,一直是个实用目标:为联邦、州两套司法系统输送合格实践人才——法律人。[7]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下的教育,从属于法律职业教育,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应当掌握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应当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必须具备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

(二)构建培训机制:重塑体系化的训练流程

张晓松在《中国检察官培训体系的构建》一文中提出我国检察官培训体系构建由需求管理体系、研发和教学管理体系、机构和师资管理体系、效果评价管理体系四个分体系构成,四者之间的关系如下图:

上图中的检察官培训体系框架对预备检察官培训体系的构建具有借鉴意义,本文在上图检察官培训体系基础上,结合预备检察官训练制度特点来探讨预备检察官训练流程,如下图:

1.准备阶段。以检察实务对干警的素能需求为着眼点,突出学员在教育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建构以需求为导向的计划生成机制。准备阶段旨在解决培训的针对性问题,充分的前期需求调研可有效减少培训课程制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调研要紧密围绕个人需求和岗位需求两个基点,采用谈话、问卷等多种调查方法,在调研对象对自身能力素质准确认知的基础上获取对象的培训的需求。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制定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中对检察人员的素质能力要求,评估培训对象与岗位素能标准要求的差距来明确岗位的需求,为培训方案的确定做足前期准备。

2.课程设置。培训课程应包括四部分:综合业务知识、检察职业实务技能、实习、考核。综合业务知识培训包括现代司法理念、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思维、法律伦理以及与法律关系密切的其他学科知识;检察实务技能主要是学习检察官各岗位业务和工作流程等实务性应用知识,实习阶段应将学员安排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直接参与办案的司法实践。实习期间应由实务部门配备经验丰富的高级检察官作为指导教师,学员也要担任检察官助理和辅助人员等实职,在指导教师带领下办理具体案件,负责起草各类检察文书,全面培养实际工作能力。此外,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应参照法国、日本、韩国的做法,增加“社会修习”的内容,使学员通过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如在福利院实际体验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辅助护理工作,直接接受市民的法律事务咨询等,了解社会的真实面貌以及社会对司法的要求,从而能够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审视法律职业,理解法律职业的职责要求。

3.训练机构及师资管理。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承担具体培训工作,还需要有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作为协作机构承担实习阶段的教学任务。充分整合教师资源,遴选出一批适合预备检察官培训教学工作需要的专家、教授,可聘请各级司法机关、律所中实践经验丰富、理论造诣高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兼职教师,并可借助高校师资资源,聘请知名教授兼职授课;同时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现代科技,采用远程教育的方法通过网络将培训内容传送到省级分院,使各地省却了各自为营单独聘请教师之累,职前培训的特点决定了其师资应以实务部门的专家为主,以高等院校的师资为辅。

4.培训时间。建议借鉴台湾地区司法官训练所组织的司法官学习、训练,确定为期2年的培训时间,国家对录用的受训学员给予工资、津贴和待遇,计算工龄。《检察官遴选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已经录用的检察任职人选,需参加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组织的预备检察官培训,培训时间为1年。培训期满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结业证书。检察官任职人选培训合格后,需进行岗位实习,实习时间不少于1年。”培训可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在职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资源,注重司法实务和技能的训练,如辩论、案例分析、调查研究、撰写论文和法律文书等,培养实际运用的能力。

注释:

[1]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2]参见《汉语大词典(第二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617页。

[3]参见《现代汉语辞海(第四卷)》,中国书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8页。

[4]许身健:《检察官任职前教育培训之完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5][美]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4页。

[6]同[5],第217页。

[7]参见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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