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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明清乡约的奖惩机制

2016-04-13刘春梅

宿州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乡约

刘春梅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陕西西安,710119



略论明清乡约的奖惩机制

刘春梅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陕西西安,710119

摘要:乡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以社会教化为主要目的的一种民间基层组织形式,具有政治、文化等社会功能。乡约在实行过程中总会遇到些障碍,为保证其顺利实行,乡约的奖惩机制应运而生。乡约的奖惩机制主要包括纪善、纪恶、纪和、纪改四簿,申明亭和旌善亭,竖排和冠带等。

关键词:乡约;纪善簿;申明亭;冠带

乡约是中国古代乡村社会以社会教化为主要目的一种民间基层组织形式,也可理解为“乡规民约”。“规”是法度, 即行为准则,是基层社会组织成员共同制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1]。除上述两种意思外,乡约组织的负责人也可以叫作“乡约”,如西周生所记:“这明水镇的里长乡约诈来诈去,诈到侯小槐的跟前。”[2]《儒林外史》又有载:“族长严振先乃城中十二都的乡约,平日最怕的是严大老官。”[3]

1乡约:明清地方自治手段之一

明清时期,为加强对基层社会的管理,强化中央集权,对乡约的推行比以往更为重视,著名的《南赣乡约》便是在这个时期推出。王守仁语“故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4]148但乡约在实行过程中总会遇到些障碍。对于乡众来说,总有不喜约束、喜自由之人,对于乡约视而不见;另有好犯事的无赖之徒更是受不得乡约的严厉制约,怎样使他们自觉遵守大家共同制定的乡规民约,就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对于乡约长官来说,要处理之事极多,怎样让他们在处理事情的过程中保持公正的态度,不偏不倚,同时又具有高度的积极性,这就需要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报酬、利益,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在上述种种原因的驱使下,为确保乡约的正常运行,乡约的奖惩机制应运而生。

目前,对于明清乡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职能与区域性研究,如它在国家与地方社会关系中发挥的作用等方面。段自成论述了明清乡约教化职能向政治职能的变迁[5-6],王日根论述乡约属性和职能[7]。未见对乡约奖惩机制的专门研究,为此本文作初步探讨。

2乡约奖惩机制之一:纪善簿、纪恶簿

乡约基本遵循每月一聚、每季一聚的传统,设有专门的乡约所,在宣讲乡约后,就开始彰善纠过。宣讲乡约是每月聚会最重要的事情,所有人都要到场,不许无故缺席。《南赣乡约》载:“一会期以月之望,若有疾病事故,不及赴者,许先期遣人告知乡约”[4]150。尤其到清朝时,要求更加严格,宣讲内容主要是朝廷发布的“圣谕”;待宣讲乡约、按照规定行完礼后,就开始总结一个月的善恶。《泰泉乡礼》载:“每月,约众轮坐东西塾者,稽考教读善恶,以闻于直月。”[8]629善行和恶行都在约众聚会时由约史提出,约众补充善行或揭发恶行,这些善恶揭示之后,约长或约正将所持善恶簿交由约史记录下来,最后再由约正副手保管,充分体现乡约中大小事物的透明性。

善恶簿的使用首先是为了更好地管理乡村,然后是作为奖惩的依据,如光绪年间的《镇海图志》载:“每遇朔望,申明六谕,并甄别善恶,实行登记部册,使之共相鼓舞。”[9]214亦有:“于此乡内有善者众推之,有过者,值月纠之。约正询其实状,众无异词,乃命值月分别书之,值月遂读记善籍一遍,其记过籍呈约正及耆老里长默视一遍皆付值月收之。”[10]38善恶两簿记载之事复杂,无论大小均可记载,且所记录之事要当众宣读,再三确定所记录事情的真实性,以免诬陷好人,放纵坏人。善恶两簿主要是由乡约负责人约正负责。《乡约条款式》载:“一每约正宜给印簿两本也,一曰登善簿,一曰惩艾录。”[4]592这里所说的“登善簿”和“惩艾录”也就是纪善簿和纪恶簿。《南赣乡约》中亦有载:“‘乡约’备之簿三扇,其一扇写同约姓名及日逐出入所为,‘知约’司之,一扇书‘彰善’,一扇书‘纠过’,由‘约长’司之。”[4]149善恶本不同,在乡约组织控制下,约众的日常生活也受监督,做了什么性质之事便有相对应的簿,这就涉及到怎样来界定善恶的问题。何为“善”?《申饬乡约保甲示》中对善有一些衡量的标准,如:“能孝弟及轻财重义、助婚嫁、救急难、施棺木、修桥路、赈饥、施药、解纷、息讼、化盗为良、收路旁之字纸、葬无主之枯骸、拾遗金而不取”[11]182。小到拾金不昧,大到救人济世,做这些好事之人均可被记于纪善簿中,这是一种极大的荣耀,不仅如此,大家还要以礼相待,《泰泉乡礼》载:“善者众共加礼。”[8]629这就自觉形成了一种做善事被表扬的优越感,这种优越感又会激励约众更加自觉。与纪善簿相对之簿为纪恶簿,又叫纪过簿、惩艾录。何为“恶”?不同地方的乡约在界定恶方面都有大致相同的标准。浙江山阴县《项里钱氏宗族》的卷首《宗族条》有:“乡约当尊。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勿作非为,此六句包尽做人道理……只是不肯着实遵行,故自陷于过恶。”[12]296简单来说,也就是不孝顺,不尊老爱幼,不明事理,不安分守己,即为“恶”。而在《申饬乡约保甲示》有对恶的一些具体判断标准,如“不孝不弟、殴骂尊长、乱伦兽行及一切奸盗诈伪、赌博、宰牛、做状唆讼、结盟打拳、造言讲坏、闺门私粘、匿名谤贴”[11]182。上述两段材料都把不孝列为“恶”之首,光绪福建福州《通贡龚氏支谱·祠堂条例》中认为“不孝为十恶所不赦”[12]314。“十恶”本为佛教用语,十恶不赦更是对大奸大恶之人的贬低,为法律所不容忍,“不孝”作为十恶之首,历来被统治者所重视。明代唐灏儒的《葬亲社约》就是为了避免因不能安葬父母而犯下最严重的不孝之罪而制定的相应条款,使入社之人互相帮助,以期完成父母的安葬事宜,了结对父母的最后孝道。上述恶行要被记录在纪恶簿上,还要在约众聚会之时当众批评。但为避免犯恶之人自甘堕落,在他们日后积累一定的善行之后便免其恶行。制定乡约最重要的目的是为教化民众,从而营造“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社会风气,如果约众不慎犯错,又没有改正之机,从而堕入歧途,就与乡约的初衷不符。这样用纪恶簿来使人们反省自己的过失,从而达到求善目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明清时期乡约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乡约本身是一个自愿组织,并不能真正达到法律的强制作用,更无法代替法律。《南赣乡约》载:“一彰善者其辞显而决纠过者其辞隐而婉,亦忠厚之道也。如有人不弟,毋直言不弟,但云闻其于事兄敬长之礼颇有未尽,其未敢以为信,故书之以俟,日纠过恶,皆例此。若有难改之恶,且勿纠使无所容,或激而遂肆其恶矣,约长副等先期阴与之言,使当自首,众其诱掖奖劝之,以兴其善念。”[4]151可见乡约与法律之异,它的教育方式更温和,正因为乡约无法达到法律的强制作用,所以它主要是起道德教化作用,利用“乡规民约”唤醒民众本身的“道德”来达到教化的目的。除了在聚会上对犯恶之人的恶行批评外,针对纪恶簿中不同程度的“恶”又有不同的处理措施。对所犯之恶稍加严重之人,除了要在聚会上通报批评外,也有另外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首先是经济上的处罚。《乡甲约》载:“贫者拘来责治,不贫者罚谷,多不过五石,少不下一石,注于簿上,责令甲长催完。”[11]149这些惩处恶人得来的粮食最终归约众共有,可放入社仓,也可折变成银来补贴日常聚会费用或救济困难约众等。《大理历代名碑》中有一篇碑文载:“一、见有卑幼凌辱尊长,罚银十两。二、遇有松园,只得抓取松毛;倘盗刊枝叶,罚银五两。三、查获放火烧山,罚银五两。四、纵放妇女无耻肆恶,罚银五两。五、查获刊河埂柳茨,罚银五两。六、查获偷盗园间田头空地小菜,罚银二两。七、污秽寺院,罚银二两。八、攘窃猪鸡,罚银三两。”[13]这是在物质上的惩罚,针对不同恶行,所受经济处罚不同,而且通过处罚银两的多少可以看出对损坏公共事物行为处罚的轻重。

其次,如果罚银之后仍不改者,则被逐出乡约组织。如《泰泉乡礼·卷三》有载:“恶小则乡约会日面戒励之,情重则公同里排及本乡在学生员共纠举而斥之。”[8]629《泰泉乡礼》亦有载:“既罚赎,后五日不改,约众告于神,逐之出社,除名于籍。”[8]643

最后将犯恶并屡教不改的人送往官府。这是因为犯恶之人严重违背乡规民约,明显不能与人和睦相处,并且触犯法律,乡约也无法处理之事。如《乡甲约》有载:“大奸大恶久惯行凶纪恶动辄与人为仇者,许同约百家连名指实用手本封固差约中一人密禀州县掌印正官差的当兵快当时锁拿扭解本院。”[11]148如果触犯众怒,对约众生活造成影响的事件交由官府处理。并非何事都可随便送往官府,《教民榜文》中有语:“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回里甲老人理断。”[4]89无论何事先经过乡里处理,严重违反乡约者才交往官府,这不仅一定程度实现了乡里自治,而且分担了地方政府职责,使其集中精力处理更复杂之事,由此乡里与地方政府的联系加强。《泰泉乡礼》载:“一、颁行《四礼条件》,各宜遵行。违者许人告首,送上司治罪。二、民间酒店卖酒,假以卖酒为名,实乃淫人取利,大伤风化。违者上司定行访拿治罪。三、服色居室,婚丧祭葬,有违国朝礼制者,送官治罪。四、为父兄者,有宴会,如元宵俗节,皆不许用淫乐琵琶、三弦喉管、番笛等音,以导引子弟未萌之欲,致乖正教。违者拿送上司治罪。其习琴瑟笙箫古乐器者听。五、不许造唱淫曲,搬演历代帝王,讪谤古今。违者上司定行拿问。”[8]624这体现了乡约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它们不是上下司的关系,乡约虽受地方政府管控,但它并不是一个官方机构,也不是政府机关。明清基层组织一直维持着“州县—乡—里”的组织形式,其中州县长官直接掌握地方行政权力,而乡里组织协助州县处理当地事情务也不可或缺,这就决定了它们之间微妙的关系。

这些记录善行和恶行的簿子最后要集中于官府长官手中,再由他们对善、恶之人进行监督,如《乡甲约》载:“州县正官先将各约为善为恶之人,密细访察。”[11]146另外,对于乡约所管之地,如民风淳朴,社会风气好,且在一年之内都没有违反乡规民约的情况,约长、保长都会被记入纪善簿;如果情况相反,所管之地犯恶之事较多,约长、保长就会被记入纪恶簿。为防止善恶的多写漏写,州县对善恶多写漏写者不仅要加以严惩,还要对约正副重责记过。如此又可能导致乡约保长的抱怨,为此又制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如《乡甲约》:“如保长见事风声,勾役科敛,保甲废弛,纳垢藏污,应分别重轻枷责。究拟另选贤能以代之。至于乡约长或始勤终怠,同流合污,不讲约以化人,不秉公而劝善,仍注纪善簿摈斥,重则罚银四两备赈。”[11]178由此可见,约中负责人也不能凭借职务之便胡作非为,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所记关于善恶之行的档案都要仔细保存,不可敷衍了事,如《乡甲约》载:“乡约呈报善恶及条陈利害者,不分是何衙门,俱用连七粗纸手本封袋缝上,写某州县某字约约正副某人某人,封若系既约公报,则写某州县某字约约正某人等同封,不许用细纸,以生科派之端。”[11]147地方政府通过对纪善簿的严格管理,把地方权力牢牢掌握在手中。

3乡约奖惩机制之二:纪和簿、纪改簿

设立纪和簿的目的主要是调和乡里矛盾,督促乡里和睦相处,使双方不通过法律途径便可解决纠纷、矛盾,缓和双方关系,从而达到“尊尊、老老、贤贤”的良好的社会风气。《上谕合律乡约全书》提到:“若邻里相睦,乡党无嫌,一人相争,记人来劝,一家有事,几家来解,背地商量调处,定然教他息闹。大凡争讼之时,旁人或出好言劝谕,就是一天的怒气,天大的官事也都冰消瓦解了。”[4]369可见以和为贵的重要性。乡约在劝“和”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故约正应选正直之人,如福建省漳、泉地方风俗中有载“大姓欺凌小姓,小姓不甘,又复纠集乡人复仇抱怨”[14]31,冤冤相报何时了,这种情况很难治理,为此“宜令督抚整饬地方州县,以端人正士充任,无事则令其训诲,稍有机牙,则令其报官,失事而图之,则约日胡豆之事可以禁取矣”[14]33。可见矛盾无法调和之后,就由官府处理。《申饬乡约保甲示》载:“或是奉批处释的,或是未告当为调剂的,自岁首以至岁尾,遇有忿激便当劝和。矢天矢日,不可徇私取利,区直了然,二比相欢无怨。计一岁所当和者几件,明叙其节略于簿上,此则所谓纪和也。”[11]185使乡里和睦也是乡约的一项重要任务。

纪改簿主要是对纪恶簿所记恶事改正的记录,可以是以往任何恶事的改正记录。《申饬乡约保甲示》中记有:“又问往日或有那些,今日能改,要登记纪改簿。”[11]185可见,纪改簿、纪恶簿的记录也是为劝民改正,劝民从善。乡约一直本着宽容的态度来对待犯有恶行的乡众,改过之人依然会受到大家的尊重。如《陆丰县志》载:“能改过者,一体奖励,使之鼓舞不倦。”[10]38对改过之人并不因其以前过错歧视,所犯之事一旦进入纪改簿中就一笔勾销,不再追究,再接再厉多做好事就会被记入纪善簿中,如《乡约条款式》中记有“苟其人感悟修省改行为善即移入登善簿”[4]592。而且乡约中明确规定善恶也可以抵消,多做善事便可以减轻恶行。

4乡约奖惩机制之三:申明亭、旌善亭

旌善亭和申明亭是乡约制度中两种重要的奖惩措施。旌善亭和申明亭一般建立在乡约所的左右两边,方便大家聚会时共同讨论前段时间发生的大事,从而共同见证旌善亭和申明亭上的记录。

关于旌善亭和申明亭的设立形式,嘉靖年间的《东乡县志》载:“(申明亭)国朝颁降定式:厅屋一间,中虚四柱,环堵,前启门,左右闼,与前扁‘申明亭’三字,中揭板榜,遇邑人有犯法受罪者,则书犯由罪名以警众。旌善亭制度一如申明亭,基址视申明亭稍高三等,在申明亭之左前,扁‘旌善亭’三字,中揭板榜,凡邑人有善则书以为劝。”[15]又如“文祠基址建造约亭五间,乾隆十年又各捐资在约亭左右再建两间亭。”[10]39这里的两间亭就是指申明亭和旌善亭。

两亭的建立是为更好地教化民众。天顺《东莞旧志》记有“圣明令天下郡邑置旌善申明二亭,书其淑慝,俾人知所劝征”。[16]86两亭建立之初,设专门的老人来处理日常事务,但两亭建立时间并不一致,申明亭的建立要比旌善亭稍早一些。明朝初年就建立了申明亭,具体时间是在洪武五年二月,《明太祖实录》记有“是月建申明亭”[17]1332。民间也有关于建立申明亭的记录,各地建立申明亭的时间不一,有早有晚,如《陆丰县志》中记录本地建立申明亭的时间则在乾隆时期,“申明亭在南门月城内乾隆九年十月知县王之正建”[10]35。申明亭和纪恶簿一样是记录恶事的一种手段,但不同的是它设置于公共场所供约众浏览,以让约众吸取教训,不妄行恶事。《明太祖实录》:“上以田野之民不知禁令,往往误犯刑法,乃命有司于内外府州县及其乡里社皆立申明亭。凡境内人民有犯,书其过,名榜于亭上,使人有所惩戒。”[17]1332“刑部录内外诸司官之犯法罪状明著者,揭于申明亭,以示劝戒。”[17]2632-2633由此可知,申明亭记录的是犯法之事,即便不是犯法之事,也严重违反乡规民约。《申饬乡约保甲示》载:“凡民间有新恶行开载在纪恶簿,及曾经审实惩创,如不孝不弟、殴骂尊长、乱伦兽行及一切奸盗诈伪、赌博、宰牛、做状诉讼、歃结凶拳者,列名申明亭上。”[11]182这就明确了应该被列入申明亭的具体罪行。

由于申明亭上有犯恶之人的姓名和所犯之事,对犯恶之人的声誉影响较大,所以往往有申明亭被毁事件发生,为避免这种不良事件的发生,国家法律中有专门律条对此行为进行处罚,如《大明律》:“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18]。由此可见对申明亭的重视,处罚力度相当大。这种把申明亭的管理纳入国家法律的现象,可以看出明朝时期国家对乡约的控制,这也是乡约逐渐官制化的一个表现。申明亭和纪恶簿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所记之事多为大奸大恶之事,对于小过小失并不记录,目的是给人留有改正的空间。《明太祖实录》中有:“已酉,上谕礼部臣曰:天下郡邑申明亭,本以书记犯罪者姓名,昭示乡里,以劝善惩恶,使有所警戒。今有司概以百姓杂犯小罪书之,使良善一时过误者,为终身之累,虽欲改过自新,其路天由。”[17]2302可见申明亭主要目的不在于惩罚,仍在教化,这也是明太祖崇教化的表现,“教化在先,刑罚在后”是其在国家治理中遵行的原则。《明太祖宝训》中太祖曰:“教化必本诸礼义,政刑岂宜先之?苟徒急于近效而严其禁令,是欲澄波而反汨之也。”[19]可见政令的作用是一时的,要想达到国家长治久安,教化是必需的。在教化达不到目的时,政令可起强制性作用。

旌善亭则是对善行的一种表彰,但它和纪善簿的区别在于它所记之事是大善,这种善被大家所承认,影响稍大。如在《明太祖实录》中记有:“壬寅,命礼部录有司官善政著闻者,揭于其乡之旌善亭。”[17]2632可见,官吏的善政也可被记于旌善亭。另外,乡约等约中管理人员如果管理得当,该地区风气良好,民众安居乐业,多年无大恶,也会进入旌善亭。如《乡甲约》中记有:“约中一年无人违犯条款格叶者,约正旌善亭纪善一次。二年无犯者,约副亦于旌善亭纪善一次。三年无犯者,约正副二人先以花红卮酒赏送于公堂,约讲史各记善于旌善亭一次。”[11]147各地标准不同,但相差不大。对于约众来说,也可进入旌善亭,《申饬乡约保甲示》中有载:“凡民间有新善行,开载在纪善簿,别经访闻如孝弟、救急难、助婚丧、解纠纷、息讼、化盗、为良、赈饥、施药、修桥路、施棺木、葬无主之骸、拾金而不取,真实无虚假者,提名旌善亭扁上。”[11]181被记入旌善亭之人即使平时犯了一点小恶,也可以忽略不计,即使犯了大恶被记入申明亭,其名仍然保留在旌善亭。而被记入申明亭的恶人日后多行善,便可在申明亭除名,转记入旌善亭中。

申明亭建在乡约所的左边,旌善亭建在乡约所的右边,而且刻意拔高旌善亭的基址,贬低申明亭,抬高旌善亭,显示申明亭和旌善亭的彰善惩恶的功能。

5乡约奖惩机制之四:竖牌、冠带

竖牌也是对犯恶之人的惩罚,《乡甲约》中记有:“各州县做竖牌十面,长二尺,宽八寸。”[11]148竖牌并不多,小过不会被记录在竖牌上,竖牌所记录之人多为经常犯恶且所犯之事严重。所犯恶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不仁不义、不孝不悌、奸淫掳掠、欺诈败家等。竖牌上记有犯事之人的姓名和所犯何事,一旦某户家门订立门牌,乡里不与其交往,要等到其彻底悔改,本约之人联名为其担保,确保其不再犯,才能去除所竖之牌。竖牌惩罚力度相当大,它变相地把犯恶之人排除在了乡约这个体系之外,没有乡约的保护,生活会遇到许多困难。

冠带是朝廷的荣誉称号,通过授予冠带而得到的荣誉可以延至终身,如“先给耆老衣冠,如果正直无私,督约有功者,三年给予冠带”[11]147。景泰元年被朝廷授予冠带或者义民的只有四位,将获得冠带者的姓名统一上报朝廷,再由朝廷统一公布名单。冠带的授予需要机遇与条件,得到冠带的人都是响应朝廷号召或对地方事务有极大贡献之人。被授予冠带之人都是在地方有声望之人,乡约长所负责地区民风淳朴,风气良好,也会得此殊荣,“如一年内本村无命盗案者,州县查明申报该府,给与匾额奖励;二年内无命盗案者,督抚给与匾额、衣帽,以示奖励;三年内无命盗案者,查明具题,庶民准给八品顶带戴,生员准贡”[20]。可见,对地方治理用心之至。

6结束语

综上所述,乡约作为明清地方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地方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与积极意义。但随着政府对地方控制的加强,乡约由民间自发组织逐渐转为由政府控制的专制工具,这一变化也导致其性质的变化。乡约最初的彰善纠恶、净化社会风气的功能也逐渐形式化。组织的僵化、内部的腐化,再加上乡约负责人素质的下降,乡约无法发挥其本来作用,终究要被更为有效严密的地方组织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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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永近)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006(2016)02-0077-05

作者简介:刘春梅(1991-),女,安徽淮北人,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明清史。

收稿日期:2015-11-05

doi:10.3969/j.issn.1673-2006.2016.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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