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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形态理论探赜(下)

2016-04-13张世明王济东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法律企业

张世明 王济东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2;商丘师范学院 法学院,河南 商丘 476000)



企业法律形态理论探赜(下)

张世明王济东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2;商丘师范学院 法学院,河南 商丘 476000)

四、企业法与企业的相关法律形态

现代汉语中“企业”一词源自日语。与其他一些社会科学领域常用的基本词汇一样,它是在日本明治维新后,大规模引进西方文化与制度的过程中翻译而来的汉字词汇,而戊戌变法之后,这些汉字词汇由日语被大量引进现代汉语。据笔者所见资料,1901年《湖北商务报》就刊登了一篇题为《德国人在重庆企业计划:译中外商业新报》的文章①。1905年《新民丛报》第3卷也有《论托辣斯之利害:伴于独占的大企业托辣斯之利害》的长文[1]49-51。曾主持《新民丛报》报务的梁启超在1910年发表的《敬告国中之谈实业者》一文中以历史见证人的身份这样写道:“企业二字,乃生计学上一术语,译德文之Unternehmung,法文之Enterprise。英人虽最长于企业,然学问上此观念不甚明了,故无确当之语。”[2]189②据德国学者迪特·赫尔伯斯特(Dieter Herbst)夷考其实,德文“企业”一词又是来自英语③,世界上最早出现企业(enterprise)一词,是在1771年由英国的钟表匠阿尔克莱特(Richard Arkwrigkt,1732-1792),在曼彻斯特创办世界上第一家毛纺织厂时开始使用的。

有学者称,企业和企业家主宰世界的历史已经来到。按照马克·布劳格(Mark Blaug)的观点,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之一就是“他们没有企业理论”[3]139。博尔丁(Jeffrey Ian Bernstein)也认为,企业在古典经济学是一个模糊不清的实体,与企业相关的问题大多没有被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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