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援助之程序性制裁问题研判
2016-04-13李庚强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7期
李 庚 强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刑事法律援助之程序性制裁问题研判
李 庚 强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尽管我国法律援助实施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仍需要通过设置一种程序性制裁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量不足、质低劣”的问题。通过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设立程序性制裁的法律依据、理论根据等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后发现,应当从纵向与横向两个层面分析公、检、法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等之间的制约关系,并利用这种权力制约来建构两套并行的程序性制裁体系。当然,所谓“良法善治”,程序性制裁也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配合,共同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程序性制裁;法律援助权利;有效法律援助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经历了一个从起步到逐步完善的发展历程,被长期诟病的适用范围过窄、适用阶段单一、实施程序落后等弊病已经借势大修、得以缓解。但法律援助中“量”的优势还远不能达到立法预期,更难以掩饰“质”的现实窘境。因此,构建刑事法律援助的程序性制裁制度,让权利行使得更有力,让侵权行为得以制裁,实现有效法律援助将成为今后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刑事法律援助设立程序性制裁的理论基础
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刑事法律援助”,到现行《刑事诉讼法》“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再到2013年“两院两部”重新修订配合《刑事诉讼法》施行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我国刑事立法领域展现出了对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极大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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