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郡守任用中的社会控制力考量
2016-04-13刁华夏
南都学坛 2016年6期
刁 华 夏
(河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西汉郡守任用中的社会控制力考量
刁 华 夏
(河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秦汉时期确立的郡县制,能否取代分封制实现皇权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就制度本身而言面临着实践的考验。在郡县制下,皇权实现对全社会的有效控制,主要是依赖于郡级地方政权所发挥的社会控制作用,其中郡守个人对社会的掌控能力至为关键。因此,西汉政府在郡守任用中,特别重视郡守在治盗贼、抑豪族、弭边患等方面的政治能力,在社会综合治理和社会治安管控方面的能力,及其在发展经济、增殖户口、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的能力。这些方面构成郡守选用、考核和处置的主要依据。西汉政府重视郡守的社会控制能力,对于统治者在各种复杂情况下妥善应对社会危机,巩固皇权统治,从而对于郡县制在真正意义上的确立起到了保障作用。
郡守;社会控制力;郡县制;西汉
一、问题的提出
公元前221年,秦兼并天下,始皇帝宣告“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1]307,结束了丞相王绾和廷尉李斯等人关于秦实行分封制还是郡县制的激烈争论。至此,大一统的中国便进入了长达两千多年的郡县制新时代。所谓“新时代”新在何处?一是权力高度集中,皇帝拥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威;二是新官僚制度应运而生,国家在郡县制的框架下重新“设官分职”,郡、县政府开始成为管控地方社会的重要行政机构。
汤其领在《西汉郡国并行论》一文中指出,郡县制作为秦的政治制度,“其最突出的一个特征就是集权力于皇帝一人,‘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 倚辨于上’,中央大臣及至地方官吏都不过是皇权的执行机器而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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