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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价“缓调”有逆势之嫌

2016-04-13朱润民

中国石油石化 2016年1期
关键词:主体经济活动

成品油价“缓调”有逆势之嫌

“暂缓调整”在政策规定之外,如果确有必要,也应该先制定相应的政策再依法办事。

2015年12与1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关规定,暂缓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理由是“环保形势日益严峻”,“低油价时,保持国内成品油价格基本稳定,有利于抑制石油消费的过快增长和能源结构调整”。笔者不是环保专家,但是对经济学知识略知一二,因此仅从经济学角度进行一下解读,希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启发。

首先,“暂缓调整”是否有法律依据?经济活动有其自身规律,但是经济活动也应“依法办事”。这是实现经济活动有序开展的基本条件。成品油价格调整与否、调整多少均应有法律依据,现行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做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据此,可以认为《办法》没有为本次“暂缓调整”理由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撑,而缺乏制度约束的经济活动必然是不稳定的。

其次,“暂缓调整”的利益主体在哪?经济活动最重要的一个特征是“利益”,没有利益主体的经济活动、经济政策与没有因由的结果似乎没有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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