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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视频作品的著作权冲突与利益平衡路径

2016-04-12龚琳三明学院经济学院福建三明365004

三明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

龚琳(三明学院经济学院,福建三明365004)



自制视频作品的著作权冲突与利益平衡路径

龚琳
(三明学院经济学院,福建三明365004)

摘要:自制多媒体视频作品是无授权使用他人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目前著作权法上对此类作品没有明文规定,因此自制多媒体视频作品与原作品存在著作权法上的冲突,不利于保护这种作品的权益。对自制视频作品的著作权冲突进行类型化分析,这种作品的存在是具有合理性和市场价值的,因此应当得到著作权法的认可。应进一步探讨这种作品与原作品间的利益平衡方式,在维护原作品利益基础上,尽可能地维护自制多媒体视频作品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著作权法;自制视频作品;著作权冲突

每一次科技的进步总会带来著作权法上的重大调整,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视听多媒体作品的制作门槛也一再降低,运用多媒体素材自行剪辑视频短片成为不少人喜爱的活动,使得不少成本低、创作周期短、贴近网络文化、情节富有创造力的网络短剧层出不穷。与此同时,一些由粉丝或爱好者自制的视频作品也开始借助网络传播平台走进越来越多人的视野,形成越来越大的影响,日益引起主流媒体重视,创造出属于自己的独特市场价值。但这种自制多媒体视频作品无授权使用他人作品进行二次创作,与作为素材的原作品之间存在著作权法上的冲突。这类作品是否应得到著作权法的认可,与原作品之间的利益如何进行平衡,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自制视频作品与原作品的著作权冲突

自制视频作品是近年来网络上热门的作品形式。这种视频作品篇幅不长,常结合一首歌曲或一段音乐旋律,配合画面字幕,叙述剧情,展示人物,但其不等同于音乐影片MV(Music Video)。前者强调视频内容本身,音乐只是加强其表现力的一个手段,后者所表达的重点则是音乐,视频画面是为了更好地表达音乐的内涵。而“自制”,则是指粉丝(Fans)或爱好者出于喜好,选择现有的视频、音频素材进行剪辑,由制作者自行发布在各类视频分享网站并在网络环境下传播的形式。不少自制视频作品表现出较高的艺术水平,甚至得到如电视、报纸等主流传统媒体的关注及报道、引用。由于自制视频作品所使用的视频素材并非来自于自己的拍摄,而是未经同意直接取用他人作品,故而与原作品之间存在权利冲突。本文所讨论的自制视频作品,就是指这种由制作者对已经公开发布的视频、音频作品进行二次剪辑,并在网络环境下发布、传播的配乐多媒体视频作品。

自制视频的民间制作者们出于便利性的原因,往往未经原作者许可就直接将原作品作为素材使用,其后又利用网络途径进行公开传播,故而自制视频作品与作为素材的影视、音乐作品存在著作权上的冲突,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原作品著作人身权的冲突

权利冲突并不存在于所有领域。对自制视频作品来说,所采用的都是已经公开发行的多媒体素材,不侵犯发表权。绝大多数制作者能做到在其作品中注明视频素材的来源,而即使少部分不注明的,目标观众们也对这种表达形式心知肚明,明白其并非来自制作者本人的拍摄而是使用他人成果,因此在这一意义上,不能认为其侵犯原作品的署名权。根据有关解释,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1](P2)自制视频作品对原作品的修改事实上已经创作出了新作品,因此并非修改行为,也就谈不上对原作品修改权的侵犯。

由于在自制视频作品的过程中,不少制作者会根据自己的思路和想法对原作品进行较大的变动,这种变动不仅仅是针对某些细节的,有时甚至对作品的立意、情节、角色等都作重大修改,使得自制视频作品在事实上侵犯了原作品作者的保持作品完整权。因此,在有关著作人身权领域,自制视频作品与原作品在发表权、署名权和修改权方面都不牵涉,但会在保持作品完整权领域发生冲突。

(二)与原作品著作财产权的冲突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之规定,著作财产权是指包含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公开传播权、演绎权在内的众多权利。其中最为基础的是复制权。自制视频作品时必须首先获得大量多媒体视频、音频等作为素材,其中绝大多数都属于有严格著作权边界的作品,但获得多媒体视频音频素材时,制作者通常享有合法抗辩权利——通过合法的渠道并支付了对价。同时,自制视频作品对原作品二次剪辑,实际上创造出了一个新的作品,因此自制视频作品本身并不构成对原作品复制权的侵犯。就自制视频作品而言,其向公众传播的是制作者经过二次创作后的作品,并非原作品。因此,不论是发行、出租,还是公开传播,在以复制权为基础的著作财产权领域,原作品事实上与自制视频作品并不发生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演绎权”,即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及第十二条所述的“改编、翻译、汇编、注释、整理”权,指的是著作权人对他人“改编、翻译、汇编、注释、整理”自己作品的许可权。一方面,自制视频作品的制作者在使用素材时,绝大多数没有取得素材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另一方面,判定侵权时,所使用的“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若使用的“量”极小,如在一个长达二十分钟的视频作品中使用某一素材作品仅四五秒的片段,则可以依“引用”原则豁免其违法性。当然由于自制视频作品种类繁多,所使用的素材作品的时长不一,故而自制视频作品是否侵犯了原作品的演绎权,需待对自制视频作品进行类型化研究后方可断定。

(三)与邻接权的冲突

我国著作权法除了赋予作者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之外,还赋予表演者和传播者邻接权。但邻接权本身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其行使多依附于著作权,就其财产权部分基本类同于著作权财产权;就其人身权部分,主要是表演者享有的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这则应看自制视频作品是否对其表演的形象进行了丑化、歪曲。而自制视频作品出于制作目的的不同,在这一问题上是存在区别的。

因此,分析自制视频作品的权利冲突,必须对自制视频作品进行类型化研究。

二、自制视频作品的类型化分析

在现有著作权框架下,自制视频作品比较接近以下两类作品:从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作品表达形式来看,是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从原作品和自制视频作品之间的关联性出发,因制作者所使用的素材均为他人作品角度考量,则近似演绎作品。视频的制作者们出于制作视频作品的目的,对于素材的使用也不尽相同,有的是纯粹对某一个影视作品进行剪辑,有的是以某一个特定形象为中心对不同作品进行剪辑,有的则更进一步,通过对若干视频素材的剪辑来展示其他表达形式的作品。但这些技术上的区别尚不足以展现自制视频作品与原作品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冲突,还应对自制视频作品做更细致的类型化分析,即根据对素材作品使用的程度进行进一步研究。

通常自制视频作品的作者制作视频时,主要还是出于喜爱和为某个人、角色、作品扩大影响力的目的。这虽与著作权本身并无太大关系,但可知制作者并非恶意侵犯原作品著作权,而自制作品往往还在其他领域开拓了新的市场,因此不能以传统的财产权冲突作为判定这种冲突的规则。应当以自制视频作品的著作权性质,以及是否在使用素材的过程中对原作品造成侵权来进行分析。

(一)表达形式相同的

表达形式相同的,指直接对现有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其人物形象、内容和主要思想与原作品有较大关联的视频作品。由于这一类作品基本是在现有影视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剪辑,对其主要人物、故事情节等通常不做大的修改,所使用的素材视频片段也来源于同一个或某几个影视作品,因此这类自制视频作品极易与作为素材来源的原作品发生著作权冲突。

如果进行详细分类,还可以依照制作者所投入智力劳动的“量”再次进行划分:

1.以精华剪辑的形式表现

由于对剧情和人物关系没有做改动,只是将影视作品压缩到较短的时间里进行呈现,这类视频制作者所投入的智力劳动很少,即使对原作品进行重新剪辑,有的还添加了字幕或重新配乐等,但很难说体现了制作者独立的构思、创意。即制作者所投入的智力劳动的量未能达到一定的程度,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得以成为一个独立作品的原创度,因此不具有著作权。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依制作者是否明确注明原作品来源,又可最终分为无授权改编、汇编作品和抄袭作品,对这三种作品的著作权评价也各有不同。

2.以作品批评的形式表现

尽管就画面而言类似上一种作品的精华剪辑形式,但由制作者进行编排,并配以制作者的解说,尤其是后者实现了对作品的评论、批判功能。这类视频作品,就制作者所投入的智力劳动水平,已经足够构成独立的作品,而其使用的视频素材此时已经属于“转换性使用”,则实际上为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2](P215)而这类作品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就是所谓的“戏仿”作品,目前比较通行的说法是认为戏仿作品不是侵权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2](P216)

这是一种新型的二次创作方式,尽管所制作的视频中人物角色形象与所使用视频素材中的人物角色形象仍一致,即看起来依然是“同一个人”,但通过剪辑手段和配乐手段的运用,使故事情节、时代背景、角色互动方式、甚至于角色设定背景乃至角色名等都可能与原影视作品大相径庭,表现出强烈的制作者的创作意图和个性。同人二次创作不同于著作权法所例举的任何一种演绎方式,是一种新型的创作方式。而自制视频作品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实际上属于同人二次创作作品。同人二次创作作品制作时没有取得所使用素材的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也没有被现行著作权法界定,不能完全等同于演绎作品或转换性使用,因此处于权利未明的状态。

(二)表达形式不同的

还有一种自制视频作品,是制作者出于推广或表达对某部非视频类作品的喜爱,采用现有影视作品中的视频片段,根据该作品的主要人物设定和故事情节剪辑而成的视频作品。这种自制视频作品的表达形式与原作品并不相同,其著作权冲突就不同于前述一类作品。制作者为了表达平面化的文字作品或图画作品,将其转化为三维的视频作品,用真人形象来演绎二维作品中的故事情节和人物形象。为了选择贴合的角色,此时所采用的其他影视作品素材往往比较庞杂,可能来源于多个影视作品或视频音频作品,而每个作品的运用仅仅只是极少的一部分。这种使用,可依“引用”规则进行抗辩,因此不构成对提供素材的影视剧著作权的侵犯。

真正可能引起冲突的,是作为故事情节和人物设定来源的文字或图画作品。虽然是自制视频作品的主要剧情和人物设定来源,表达方式却发生了变化,这实际上已经属于《著作权法》第12条所称的改编作品。但由于视频制作者并没有得到原作品作者的授权,更兼这种“改编”可能歪曲原作者的意图,对原作品进行篡改,因此不论制作者动机如何,依然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的边界。

三、自制视频作品的价值分析和评判

(一)自制视频作品的价值分析

之所以在明显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况下为自制视频作品辩护,甚至于探求利益平衡之路,是因为自制视频作品有其特有的存在价值。以优酷、土豆、爱奇艺、新浪视频等主流视频网站为例,除去各类新闻、影视剧、MTV等由著作权人发布的视频之外,由网友发布的各类自制视频作品,通常以“搞笑”的标签出现,独立形成一个发布频道,不仅作品发布量非常惊人,点击量也很高,一些得到首页推荐的自制视频作品的点击量通常都在几十万甚至几百万次以上。而以哔哩哔哩网站为代表的一些ACG文化群体聚集的视频网站,对自制视频作品的分类更为细化,在其排行榜上占据前十名的视频作品,基本是自制视频作品,而其点击量基本都在百万次以上①,显示出网络时代的受众对于自制视频作品这种创作形式和产物的高度认可与喜爱。

而从这些视频的发布网站来看,由于此类自制视频作品吸引到的点击量非常巨大,有的甚至超过了热门影视剧或热点新闻的点击量,因此尽管自制视频作品有可能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视频网站一般也做含糊处理:对比总是及时清理无授权擅自发布的影视剧集,对权利状态模糊的自制视频作品总是容忍其存在而不进行清理。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这类自制视频作品实际上能够创造出新的市场,带来相当的经济价值。

就自制视频作品与原影视作品的市场重合度来观察,由于自制视频作品较为简短精炼,所选取的镜头通常是影视作品中最精华的部分,收看过自制视频作品的观众常常会对素材来源的原作品发生兴趣,进而寻找原影视作品并观看。特别是在该作品的发布宣传期,这些自制视频作品会起到宣传原作品的效果,实际上为原作品推广、扩充了市场。因此不少影视作品的制作方在发布宣传过程中,会有意地引导、甚至鼓励粉丝们自制视频作品,为原作品扩大影响力。

BIM技术对于信息的处理速度相对更快,相比于传统的人工信息技术处理,BIM技术应用能够有效的缩短工程设计实践,并将数据信息精确至基层建筑结构,保障每一施工细节的准确性。早期阶段的BIM技术应用主要用于工程施工参数核准,工程信息技术处理速度相对较快,但信息处理全面性不高,而现阶段的BIM应用则可更为全面的对数据信息进行整合,提高信息运算效率,从施工材料规格、施工设备参数及工程施工数据等各个方面对工程施工运算综合性能进行提升,为工程技术人员提供更为完善的信息分析条件。

自制视频作品与原作品间存在着权利冲突,自制视频作品制作人又在事实上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从自制视频作品制作人立场出发,其投入智力劳动的作品处于权利冲突的边界,或干脆处于权利未明状态,又因其具备相当的经济价值,常常反过来遭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使这一创作者群体的利益受到侵害。如不少自制视频作品被第三方擅自传播,甚至被一些新闻媒体直接盗用,在盗用、传播过程中,删去署名、不支付报酬、对自制视频作品内容任意编辑的现象屡见不鲜。而当自制视频作品的作者请求自己的权利时,由于作品本身的侵权因素和权利待定的状态,其要求根本得不到重视和保护。相比事实上已经被纳入组织化管理的原作品著作权人集体,这些自制视频作品的制作者群体实际上成为了弱势群体,财产权利无法保障,就连人身权利也时常被轻忽甚至侵犯,创作热情极易被挫伤甚至扼杀。

(二)自制视频作品的价值评判

或有人认为,既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存在侵权因素,那么直接禁止自制视频作品的发布和传播,使其仅供个人欣赏使用即可免除著作权冲突,但这种观点实为因噎废食。知识产权并不是财产,而是一种限制他人自由的特权,天生带有垄断性[3](P2),抑制竞争。而知识的创造从来就不是凭空出现的,新知识的创造无一不需要前人知识的积累,如果因为使用了他人作品便加以禁止,那么迟早会导致所有新知识的创造都被禁止,而现代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规则正是为了对抗这种垄断性。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相比一味追求与著作权大国的法律制度一致以实现国际化,激励创作和创新、尽可能地推动知识的传播,实际上是更为重要的价值选择。

而根据前述,自制视频作品是有其独特的市场价值的,应当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和激励。若自制视频作品投入了明显能够反映制作者创造性和个性的智力劳动,实质上形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新作品。又由于自制视频事实上对原作品、原角色进行了宣传,并且拓宽了市场,创造了新的价值,尽管存在侵权因素,当足以抵消一部分对原作品的侵权责任。

四、自制视频作品的利益平衡路径

(一)自制视频作品的利益平衡

自制视频作品数量众多,但排除抄袭作品和智力劳动投入不足以至于独创性不足的作品,只有制作者投入了足够的智力劳动,体现出制作者独特的构思、创意,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真正纳入有关利益平衡机制的讨论问题。即只有汇编作品、戏仿作品、同人二次创作作品及其他无权演绎作品,因缺乏授权而与原作品著作权人形成权利冲突,在承认其著作权的基础上,需要探讨自制视频作品与原作品的利益平衡机制。

这些作品的共同点在于:都投入了足够多的智力劳动,使其自制的视频作品具备足够的独创性,形成了区别于原作品的新作品;使用原作品的片段时没有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自制视频作品对原影视作品的市场没有造成重大影响,没有令原作品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受损;自制视频作品一定程度上对原影视作品有推广作用,扩大了原作品的市场。基于以上特点,自制视频作品与原影视作品之间是能够存在利益平衡的。

(二)利益平衡的路径选择

对利益平衡问题进行讨论时,应当明确的问题是,自制视频作品与原作品的核心冲突在于“不告而取”,而非自制视频作品作为二次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属性,讨论只是为了厘清其权利性质,不论是法理还是司法判例均已确认后者具备独创性[4](P1-2),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另外在美国,与无授权取得视频素材并进行使用相关联的,是所谓"私人复制"问题。在经历多方博弈后,美国最后以立法形式确认了在"私人的非商业用途"的前提下,著作权人放弃对私人复制行为的权利主张。当然这种放弃并非认为私人复制行为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而只是认为复制者的行为“免于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复制者来说,象征着这种行为在事实上是侵犯著作权的,并且预防他人在未来将其引为对这种行为免责的理由。[5](P133)美国版权法的做法值得作为利益平衡机制路径选择的参考思路。

1.强制许可基础上的原作者权利保留

《著作权法》没有直接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早已有类似规定。其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该条文中事实上已经强制给予了他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的权利,但没有给予影视作品的使用。可以考虑将“音乐作品”这一单一对象,修改为“视听作品”,“录音制作者”修改为“视听作品制作者”,拓宽范围。

这种做法是为了给予二次创作更宽阔的空间,类似于默示许可制度[6](P152),但过分宽松的许可会导致这一制度的失控,反而导致对创作的打击。因此除了现行法律已有著作权人的禁止使用声明之外,还可以赋予著作权人追回权,使其在发现其作品受到恶意使用的情况下,能够通过法定程序,撤回默示许可,从而对自制视频作者实现必要的约束。

2.自制视频作者的约束义务

在保证自己的作品不存在抄袭、违反公共利益等问题前提下,除了保留原作者追回权外,还应给予自制视频作者相应的约束义务。这种约束义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获取素材的途径必须是正当的,即制作者应当为获得原作品的片段支付一定对价,如此可保证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其次,所制作的视频作品中不得恶意歪曲原作品的人物形象、剧情等主要内容,但应明确的是,这是指对原作品的剪辑使用不得出于恶意,正常的作品批评、讨论不在此例。

3. CC共享协议的引入

数字技术使得从互联网上进行高效复制成为可能,数字技术的革新要求著作权的交流和交易能够开辟新的方式和市场。尤其多媒体作品更被期待能够在数字市场上开辟新的道路。[7](P96)由此可以引入CC共享协议,中国大陆称为知识共享协议,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知识产权共享协议。在自己的作品上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并不意味着放弃著作权,而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将作品的部分权利授予公共领域内的使用者。[8]协议保留作者或权利人的署名权,除此之外,对作品的复制、传播、改编、商业使用等项目通过六套核心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进行组合、搭配,不仅充分尊重了作者的自由意志,也对想要就该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或传播的人作了明确的指引,是平衡原作品与自制视频作品乃至所有原作品与二次创作作品之间利益的合适选择。

但应注意到,CC共享协议只是一个民间组织,尚未得到立法机关认同或授权,对于具有明确经济利益诉求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来说,要求其参加CC共享协议并放弃部分权利是不现实的。尽管可能有部分著作权人如网络剧的发行方出于推广的需求愿意参加该协议,对于主流的影视作品著作权市场,这一途径实际上都不具有可行性。因此,CC共享协议真正适用的对象仅为自制视频作品这类二次创作作品。

在具体操作上,因自制视频作品基本依托视频网站进行发布和传播,故可由视频网站为自制视频作品制作者提供该协议,并依协议内容采取相应的技术控制手段。如此,一方面可以有效控制以防止自制视频作品被第三方再次侵犯,另一方面也便于原作品著作权人行使其追回权。当实践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时,还可以由立法机关对CC共享协议予以认可,使这种灵活方便的机制获得更稳定的实施,促使创新和知识更方便地传播。而有关部门也应加强有关监管制度创新,如建立网上作品自愿等级制度、加强数字版权监管认证平台建设等。[6](P234-235)

自制视频作品作为一种新的作品形式,在自媒体时代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得到受众的喜爱,证明了其存在的价值。自制视频作品是生长在他人花园中的果实,存在两难境地:或是损害自己的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但不能简单地把这种自制视频作品套用传统民法规则进行界定,因为这种自制视频作品与原作品的市场并不重合,也不会从根本上损害原作品的利益。因此,对于自制视频作品,一方面应当注意到其与原作品的著作权冲突,另一方面承认其存在价值,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探讨这种二次创作的作品与原作品之间利益平衡的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实现著作权法的目的,保护知识的创造与繁荣。

注释:

①基于2015年1-6月间同期网站数据。

参考文献:

[1]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4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3]田村善之.田村善之论知识产权[M].李扬,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4]璞萱.股歌《死了都不卖》版权纠纷案宣判,作者获赔2.7万[J].法制与经济,2008(9).

[5]保罗·戈斯汀.著作权之道——从古登堡到数字点播机[M].金海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6]梅术文.著作权法上的传播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7]北川善太郎.著作权交易市场——信息社会的法律基础[M].郭慧琴,译.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

[8]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说明[EB/OL].[2015-06-07].http://creativecommons.net.cn/licenses/licenses_exp/.

(责任编辑:刘建朝)

The Copyright Conflict and the Paths of Interest Balance of the Self-made Video Works

GONG Lin
(College of Economics, Sanming University, Sanming 365004, China)

Abstract:The self-made video works are re-creation works which are unauthorized use of another person's works. There are no clear rules for this kind of work in current law. Therefore, the copyright conflict between the source works and the self-made video works make the rights of such works hard to be protected. The copyright conflicts of the self-made video works are analyzed in this paper. The existence of such works is reasonable and should be approved by Copyright Law. The balance mechanism between the self-made video works and source works should be further discussed so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elf-made video works under the promise of source works will be protected.

Key words:Copyright Law; self-made video works; copyright conflict

作者简介:龚琳,女,福建沙县人,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知识产权法。

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JA12299S)

收稿日期:2015-09-21

doi:10.14098/j.cn35-1288/z.2016.01.009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4343(2016)01-00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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