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探析
2016-04-12宋小波张金凤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宋小波,张金凤
(浙江农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临安 311300)
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探析
宋小波,张金凤
(浙江农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临安 311300)
马克思和恩格斯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这些基本原理的重要代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阐述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同时,也对法律的外在表现和运动规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解释了法的本质和内在价值,为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基本理论框架,这也是法学历史发展上的一次重大革命。
历史唯物主义;法的本源;法学观
一、法是历史的、具体的社会现象
法是对客观的社会关系的反映。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法是“从人们的物质关系以及人们由此而产生的互相争斗中产生”[1]42-43。马克思和恩格斯从社会经济关系的角度来阐述法的本质,这远远超越了唯心主义的那种自由意志观和权利观。唯心主义的法学观念只存在于那些抽象的思维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法是对客观的社会关系的反映。“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2]8。法是现实的、具体的社会现象。这种社会现象的来源只能是物质的社会经济关系。“法律只是事实的公认”[3]124,这个事实就是指这样的经济关系。他们认为法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4]103。从而把法建立在物质基础之上。法不是凭空产生的,它的产生必须依赖一定的社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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