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上公民的受教育义务之再探讨
2016-04-11陈俊生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陈俊生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50)
宪法上公民的受教育义务之再探讨
陈俊生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50)
公民受教育的义务因其特殊的权利义务一致性而备受关注,但在该义务的主体、阶段、内容等问题上却陷入了混乱。受教育义务的主体应当是公民亦可称之为受教育者,父母、社会、国家均只是受教育者受教育义务的承担主体。受教育义务阶段不仅限于义务教育阶段而是伴随受教育者终身,其性质属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更非宪法义务。在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者的父母负有保证适龄儿童入学的法律义务,但该义务的实现以国家的义务履行为前提。在保障子女接受全国性一般水准的教育的基础上,国家应尊重家长的教育权。
公民;受教育义务;宪法义务;义务主体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受教育的义务因其特殊的权利义务一致性而备受关注,然而长久以来,学界缺乏对公民受教育义务具体含义的深入探讨。该义务的义务主体是谁?是适龄儿童还是监护人,抑或是全体公民?该义务是否仅限于义务教育阶段?该义务对义务主体提出了怎样的要求?诸多问题尚未明确。《宪法》上公民受教育义务这一规定实际上处于模糊的状态。以《宪法》来规定公民的义务毫无疑问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模糊的含义与限制公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精神相悖。为了防止公权力过多地干预、介入公民的权利领域,苛求公民承担不合理的受教育义务,本文试图厘清《宪法》上公民受教育义务的具体含义,以期对法治建设有所裨益。……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