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形式化——社会工作者的参与观察和反思
2016-04-11王文卿丁可欣
社会工作 2016年1期
关键词:制度
王文卿 丁可欣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形式化——社会工作者的参与观察和反思
王文卿丁可欣
摘要:“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是对未成年人一种特殊保护的国家刑事司法制度,这一制度在走向完善的同时,也开始出现了形式化倾向。通过参与观察和访谈,发现办案人员的高工作负荷、重刑报复的传统刑罚观念、对未成年人知情同意权的轻视、机构之间的利益关联以及办案人员和未成年人的“合谋”等因素共同造成了制度的形式化。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形式化社会工作者参与观察
王文卿,社会学博士,北京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讲师(北京100081);丁可欣,北京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本科生(北京100081)。
一、引言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受到年龄以及社会阅历的影响,发育状况依然不太成熟,可能因不知情或者不成熟而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受到伤害。为了向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司法保护,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最开始出现于英国,然后逐渐被其他国家所借鉴和采用。
在我国原有的法律及相关解释中,也有未成年人接受讯问时成年人到场的规定,但由于规定本身的不完善以及各种现实条件的制约,实施情况不甚理想。进入21世纪之后,为了更好地保护卷入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我国多个地区开始借鉴和试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积累了丰富经验,其中一些宝贵经验已经被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认可和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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