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归口审查的问题与出路
2016-04-1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199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年2期
高 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 201199)
羁押必要性归口审查的问题与出路
高 飞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 201199)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到底应当由检察机关的哪个内设机构承担,存在不少争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了“分段审查”模式,实践中上海市检察机关探索了“归口审查”模式,归口监所检察部门统一办理。然而,监所检察部门不论是职责定位、业务精通程度还是人力资源配置,都不如侦查监督部门更具有归口的优势。因此,在当前检察职权配置和运行机制下,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归口侦查监督部门,监所检察部门保留建议权,是更加合理和规范的选择。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归口;审查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增加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条文标志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正式确立,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对于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减少羁押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到底应当由哪个内设机构承担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能并不明确,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纷纷探索归口审查的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