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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危化品实施重点监管

2016-04-11

上海化工 2016年8期
关键词:罐区危险源化学品

国家对危化品实施重点监管

2016年6月3日,国家安监总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的精神,制定并且发布了《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全国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特点,深入分析总结事故规律,准确把握风险、隐患与事故的内在联系,将防范事故关口前移,并通过明晰责任、完善制度、健全管理来改进隐患排查治理方式方法,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有效性。

《意见》特别强调,要加强事故应急前期处置,构建风险排查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以及事故应急前期处置三道重特大事故防范屏障。

全面排查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意见》指出,结合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实际,不断完善排查风险和隐患的方式方法与体制机制,通过网格化排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通过加强行业指导,确保排查深入、科学、准确、全面。要进一步明晰排查路径,突出排查重点,彻底摸清易燃、易爆、剧毒等高风险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密集场所。高度关注新兴化工产业,严格风险评估论证管理,必须认真排查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可能潜在的风险和隐患。

严格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意见》要求,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全面推行重点防控措施。

(1)涉及光气、液氯、液氨、硝酸铵、硝酸胍等物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储存场所与周边的安全距离不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一律停止使用;

(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新、改、扩建项目,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对企业试生产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确保试生产安全;

(3)通过定量风险评价方式进行安全评估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个人和社会风险值超过相关限值标准的,必须采取降低风险的措施,周边有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交通、商业、文化、旅游以及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且风险不能降低的,采取停产整顿、转产、搬迁、关闭等系列强制性措措;

(4)自2017年1月1日起,凡是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

(5)自2017年1月1日起,凡是未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未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

(6)自2016年7月1日起,所有仓储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动火作业全部按特级动火进行升级管理,鼓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动火等特殊作业实施第三方专业化监管;

(7)采用新工艺、新配方的企业必须开展反应风险评估,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8)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可研究将所有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仓储经营单位的仓储操作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构建标本兼治的综合防控体系

(1)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关键工艺、技术、装备等安全标准,推动18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及74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及事故预警工程和危险化学品罐区本质安全提升工程,逐步淘汰一批安全保障能力差的工艺、技术和装备。

(2)公布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行业目录,强化“管行业必须管安全”。配合住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城乡规划和用地控制,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准入门槛,推动重点地区建立“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立项阶段部门联合审批制度,鼓励各地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严格涉及硝酸铵等爆炸品、硝化棉等易燃品、有毒有害气体和甲类、乙类易燃液体及液化气体的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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