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角下的日本新安保法案违法性分析
2016-04-08付涵冰王晓丽
现代交际 2016年4期
付涵冰 王晓丽
[摘要]日本政府强行通过新安保法案解禁集体自卫权的行为,虽然属于国内法调整范围,但是根据日本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政治性条约、与国家安危高度相关的条约具有高于国内法的效力,所以其立法等行为同样应该受到相关国际法规定约束。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违反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与战胜国所签订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联合国家宣言》中对其主权的限制,冲击了战后秩序,故须对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承担继续履行、恢复原状、道歉的国际责任。
[关键词]新安保法 集体自卫权 国际法 国际条约 国际责任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4-0033-03
一、日本新安保法案
2015年9月19日,于在野党与民众的重重抗议声中,日本参议院全体会议表决并通过新安保法案。新安保法案由《和平安全法制整备法案》和《国际和平支援法案》两部分组成,共涉及11部法律的修正案,其中《和平安全法制整备法案》涵盖了《武力攻击事态法》《重要影响事态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等10部法案。新安保法案的实质就是允许行使集体自卫权和扩大自卫队海外行动自由度。将之前仅限于日本本国遭受“武力攻击事态”时才能行使的个别自卫权转变为现在的“与日本有密切关系的国家遭到武力攻击,日本存亡遭受威胁、国民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有被彻底剥夺的明显危险”,即能于海外行使武力的集体自卫权。这意味着日本二战后确立的“专守防卫”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作为《和平宪法》基础的第九条“放弃发动战争权利”的核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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