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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离婚时夫妻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

2016-04-07徐小东

卷宗 2016年2期

摘 要: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和经营标志、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与传统财产相比,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较大的特殊性。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开始进入家庭,而在夫妻知识产权纠纷中尤其以著作权引起的纠纷更为常见、更为复杂。本文在简单阐述知识产权概念后,就有关离婚时夫妻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将结合我国婚姻法及部分学者的观点、分割原则和理论基础,提出所存在的争议及解决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收益;分割

1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夫妻离婚时知识产权收益分割的理论及基础

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与权利主体是密不可分的[1],就拿著作人身权来说,一个人一旦创作出了一部作品,就立即对这部作品享有了著作权,可以自由的决定对于这部作品是否发表、怎样收取费用等等。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归属认定离不开特定创作人的人身权益,无论婚前还是婚后一部作品由夫妻一方独立创作时,是创作人智慧的结晶,其著作权的人身权只能归创作人独自享用,不能成为夫妻共有;但是知识产权的财产性又决定了对知识产权的收益进行分割成为可能。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表了一篇文章,对其收取的稿费就应当是夫妻共有的,离婚时就是能参与分配的知识产权收益。因为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其财产权便独立于其人身权,从而具有现实的可分性,这符合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更何况婚后收益的所得往往需要付出一定的劳动和时间,因此,使得知识产权收益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配的基础是知识产权的财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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