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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的限制

2016-04-07徐晶晶

卷宗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摘 要:死刑是刑法制度中最古老且最严厉的刑罚手段,自古以来,“杀人者死,伤人者抵罪”,就是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现在世界上已有超过半数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我国是当前世界上保留死刑制度的少数国家之一。死刑的存废是以中国的具体情况以及社会发展进步的现实需要来确定,立法时,应顺应时代和潮流的发展,不断完善中国的死刑制度,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减少死刑数量。

作者简介

徐晶晶(1983-),女,武汉人,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法律(法学)。

1 中国死刑文化起源

死刑制度并非人类社会与生俱来。死刑并非与人种生命体同步产生。就死刑的起源看,最早的死刑固然与社会的物质经济基础有着最直接、最根本的关系;但另一方面,众所周知,“法律乃政治的婢女”,死刑制度的产生,也与当时的神权政治、战争、同态复仇的报应观念有很大关系。在中国内地,则是身为“天子”的人君,秉承着神授权力在凡间的世俗行政管理大权。

据传,我国早在公元前26世纪的皇帝时代就有被称为“ 殛刑 ”的死刑。相传在皇帝与蚩尤的战争中,蚩尤战败,皇帝就对蚩尤施用了蚩攴刑。“蚩”指蚩尤,“攴”即处死。此后“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其间,每一种“刑”,无不以死刑为其维护统治秩序的基础刑。由此可见,早期的死刑不仅源自简单的“人命相报”,更是国君镇压外敌战乱、内敌叛乱及其治安暴乱的需要。

基于此,中国的死刑制度正是基于此类文化层面上的权威性、导向性而日渐形成并系统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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