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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完善

2016-04-07罗骞

卷宗 2016年2期

摘 要: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对于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工作的实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与实行给予了司法实践工作与行政工作明确的行为规范与法律保障。中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在经过多年的发展后,在现今形势下仍然存在着理论学界与实践工作中的一些弊病。本文将尝试解析这类问题并对未来中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改进展开一定探索。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现存弊病;改革思路

1 理论基础——行政强制执行

理论法学界的通说是,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共同构成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执行一般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等(行政机关)或是由这类政府机关向有关的人民法院申请,对不履行或不愿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主体(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强制其履行法定义务。而行政强制措施通常指行政机关为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预防性行政措施。

因此在展开问题探索前得先明确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与行政强制措施区分开来。

在内容上,行政强制执行包含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三大执行方式,这三种最主要的执行方式都有着自己的适用范围与条件,在不同的情况下分别适用,相互配合与补充。

在执行种类上,行政强制执行可分为间接执行与直接执行,上面所述的代履行与执行罚属于间接履行,直接强制则属于直接履行。实施方式上,行政强制执行分为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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