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的新问题及其对策
2016-04-07吕逸榛
卷宗 2016年2期
吕逸榛
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强化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而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使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时有更具体的依据,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通过了《监督规则》。这两部法律法规作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已经施行了一段时间,但民事检察监督面临着一些新问题,笔者在此提出并试图寻求其解决的对策。
1 民事检察监督实践中存在的新问题
(一)检察建议使用频率低
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案件适用检察建议的频率较低。实际上,向同级人民法院提检察建议比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更能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讼累,理应更多的适用检察建议来监督民事诉讼。然而,尽管自2012年明确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以来已经有两年多的时间,但检察建议在实践中的运用依然不太顺畅。检察建议本应作为与抗诉共同协作的一种监督方式,积极的在民事检察监督中发挥其作用,而实践中如此之少的运用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民事监督是出乎意料之外的。实践中检察人员往往很少考虑适用检察建议,而是要么选择抗诉;要么选择不支持监督申请。
(二)任意对申诉案件适用中止审查
中止审查,是在民事申诉案件受理后,因出现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导致审查不能或者不宜进行,因而检察机关决定暂时停止审查程序的制度。实践中, 部分检察人员基于各种原因任意曲解诉讼中止的内涵, 随意扩大诉讼中止的外延, 使一些本应及时解决的案件得不到审结, 长期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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