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探究
2016-04-07秦鸣晓
卷宗 2016年2期
摘 要: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为保证本约合同得以成功签订会选择事先签订一个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签订在本约之前,二者有部分条款或内容相同,往往导致预约和本约难以区分,本文着重探究预约合同的基本内容以及预约和本约的区别,以解决实践中两种合同难以区分之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预约合同;本约合同;违约责任
对预约合同(或称预约)这一名词概念,在我国法律上还未给出明确的解释,纵观学术界各类定义,可得出预约合同即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某一期限订立合同的合同。”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预约,是指由一个人作成的契约或约定,它具有排除这个人合法地进入另一项性质相同的合同的属性。”
1 预约制度的起源以及各国法律规定
经考证,预约合同起源于罗马法的定金制度。因此制度具有防止当事人毁约的效果,可理解为防止毁约的合同为预约合同。但是罗马法中并没有有关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和制度研究。
(一)法国民法中的预约合同制度
最早确立预约合同的国家是法国。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58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及价金相互同意时,买卖的预约即转化为买卖。”第1590条规定“如买卖的预约以定金为之者,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得以下列方式解除之:交付定金者,抛弃其定金,收受定金者,加倍返还其所收的定金”。从中可以看出法国民法典在预约合同中加入定金制度,以定金支付来限制当事人对订立本约的悔改,并且单方许诺订立为预约,双方都同意约定才是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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