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法引入经营者概念的理论构造
2016-04-07康世英
卷宗 2016年2期
摘 要:伴随经济快速发展,以往商法在具体实践应用过程中,已经完全不能够适应现代人类生产发展的客观需求,在以往传统商法中,不管是客观主义,还是主观主义,商人一直都是经商过程中的主体。在我国,商人主要是构成商法理论的关键核心内容。所以要想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就要对现状商法进行新的建立和考量。
关键词:商法;经营者概念;理论构造
在我国,商人无论是从客观还是主观角度来说,都是我国商法的重要核心内容,也是在我国进行商业活动作为主体身份存在。与此同时,商人也是目前我国进行商法改革最重要的对象。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中,我们也经常说商法就是商人法。不论是独立的主体地位还是从法律角度来考量,以往商法已经不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使得经济也有了很重要的影响。
1 以往商法存在的弊端
在以往传统商法中,不管是客观主义,还是主观主义,商人一直都是经商过程中的主体。商人无论是从客观还是主观角度来说,都是我国商法的重要核心内容,也是在我国进行商业活动作为主体身份存在。也以此构成了商法在改革调整过程中最重要的核心内容,商法也同时被人们叫做商人法,在以往,自从有了商法,其历史价值和社会地位就备受尊重。原来的社会其他功能都受到了严重影响,这种功能的削弱,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经济发展原本的完善。这种缺陷和弊端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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