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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1937年青岛缉私方式概述

2016-04-07宋佳

卷宗 2016年2期
关键词:企业

宋佳

摘 要:青岛作为山东重要的盐产区在全国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私盐伴随着盐业的国有化就出现了,青岛也不例外。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盐业走私现象屡禁不止,为进一步控制盐业,增加国家收入,发展盐业生产,中央、地方、企业从各自利益出发,对青岛地区的缉私方式进行全方位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关键字:青岛;缉私;建设

盐及盐制品的走私自制盐业被国家控制开始就从未间断,青岛作为历史上较早进入“官山海”时代的地区,走私现象更是屡禁不止。近代青岛走私依旧盛行的原因主要是人为划分销区和盐产区分布不平衡,使私盐的范畴大为增加,部分地区百姓购盐艰难,私盐泛滥现象难以遏制。

1 缉私制度的建设

在缉私法规上的建设,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在1929 年 8 月对《私盐充公充卖暨处置办法》进行了修订补充,又公布《私盐充公充赏处置办法》,规定可以对私盐及贩运私盐者的物品进行没收、拍卖、罚款,罚没所得进行充公充赏,所没收的劣质盐进行销毁。同年8月,盐务署修改为《私盐轻微案件处罚章程》对私盐轻微案件进行了定性,不同于之前的拘役或死刑,这是作为处罚私盐的新方式,并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收效显著。

在机构设置上,南京国民政府在1930年时为划分事权,缉私处改由财政部直辖,各地方缉私局(处)由缉私处直辖,这样在盐务系统形成了盐务行政、缉私、稽核三足鼎立的局面。到1931年,财政部认为缉私与收税机关密切相关“则痛痒相关,指挥灵便,缉私易于得利,税收亦可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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