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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思想内涵

2016-04-07谢翱翔

卷宗 2016年2期
关键词:德意志民族精神

谢翱翔

摘 要:德国历史法学派是十九世纪德国乃至欧洲最重要的法学流派。它诞生于十九世纪初的德国,以萨维尼等人为核心,极大地影响了西方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本文对历史法学派的主要理论观点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以期能够对德国历史法学派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评述,同时分析其对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德意志;历史法学派;萨维尼;民族精神

历史法学派是法学研究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流派,它诞生于十九世纪初的德国,历经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分化,在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初衰落。它的理论对德国、英国两国乃至整个西方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我们要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特别是对西方法学思想和法学发展历史进行研究,就不能不重新审视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思想内涵,发现其进步和不足之处,以达到 “去粗取精,为我所用”的目的。

1 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思想内涵

历史法学,指以历史的观点和历史的方法来解释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种思潮。十九世纪初,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诞生,并逐渐发展成为十九世纪欧洲最重要的法学流派,对西方法学理论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历史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历时弥久,代表人物众多,每个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但是其理论内涵是基本一致的,可以通过对其核心代表人物的研究进行分析和整理。以历史法学派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萨维尼的思想为主,我们可以总结出历史法学派以下几个主要观点:

1.法的本质

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而不是立法者根据理性创制的。萨维尼指出“在人类信史展开的最为远古的时代,可以看出,法律已然秉有自身确定的特性,其为一定民族所特有,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体制。不仅如此,凡此现象并非各自孤立存在,它们实际上乃为一个独特的民族所特有的根本不可分割的禀赋和取向,而向我们展现出一副特立独行的景貌。将其联接一体的,乃是排除了一切偶然与任意其所由来的意图的这个民族的共同信念,对其内在必然性的共同意识。”总结而言,萨维尼认为,一个民族的法律的本质就是这个民族的民族精神。

在此基础上,历史法学派反驳了古典自然法的先验主义和理性主义法学观,他们批判自然法期望通过人类理性制定能够普遍适用的法典的想法是“荒诞不稽”的。立法者的意志不可能成为法律,立法者只能发现法律并记录法律。

2.法的渊源

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和民族语言一样,是一个民族特有的东西。法的来源,也只能是蕴含在民族共同意志中的传统习惯。立法者不仅不能够进行立法,甚至也不能修改法律,因为法律是“内在的,默默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习惯指导着一个民族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立法者既然不能修改一个民族的文字、语言和文化,自然也不能修改法律。

3.法学研究方法论

历史法学派主张用历史的态度和方法来研究法律。自然法学派宣扬并相信通过人类理性,可以制定出人类普遍适用的法律。历史法学派对这一观点极力反对,他们指出这是自然法学家们的“自我妄想”,指出“历史精神乃是抵御自我妄想的唯一保障。”

历史法学派用历史的方法追溯法律制度的源头,从而发现法的根本原理和原则。他们积极实践,埋头于德意志的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习惯中,发掘和整理出了大量的法律资料,取得了巨大成就。

2 对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评述

历史法学派的出现,动摇了十九世纪之前在欧洲法学界占据统治地位的古典自然法思想。如果说十八世纪是自然法的世纪,那么十九世纪就是历史的世纪。历史法学派对于法学思想摆脱古典自然法对“理性之神”的崇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法学理论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而另一方面,历史法学派由于其出身阶级及时代所限,也不可避免地具有保守性甚至反动性。

1.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理论贡献

1.1对古典自然法思想的批判

历史法学派批判了古典自然法的先验主义,打破了法学界对于人类理性的迷信,正确地指出了法的起源和发展过程。如果脱离历史单独研究和探讨法律,那么我们只是在与自己的“空想”对话,而无法真正发现法的实质,也不可能研究出真正实用的法律。历史法学派还在客观上否定了自然法学派关于法律永恒性的论述,把法学研究从“僵硬的法”的领域引入到“生动的法”的领域,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

1.2提供了新的法学方法论

对法进行历史性研究,虽然并不是历史法学派的首创,但是这种方法的完善和实践,却由历史法学派身体力行所推动。把法视作一种在历史中持续发展的庞大的体系来掌握,已经成为当代法学研究的常用方法;而在法的解释领域,包括概念分析和结构分析等等方法论,也是由历史法学派的后继者们提出并运用于实践中的。

1.3对近代民法学的建立居功至伟

历史法学派对法律实践活动意义主要体现在民法领域。德国的历史法学派学者们通过对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研究,创立了一个庞大的民法体系,形成了近代民法学学科。同时历史法学派提出了科学的构造法律的结构体系,对于法律发展特别是民法技术的进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 德国历史法学派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发

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主张有其不科学的地方,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从中吸取有益的部分来推进我国现代的法制建设。

“法律是凝结的历史,法律是以人类的史实为依据而发展的,所以对法律进行历史考察,联系历史实际来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是合乎科学的方法。”要想真正做出科学的、先进的法学,就要兼采众长。历史法学作为在法学的历史上占据重要地位、发挥过重要作用的法学研究方法,不能被我们遗忘。而且,在中国这样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科学合理地运用历史研究方法来指导我们的法学理论和实践,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大量地引进了西方先进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这些法律制度和理念为我国的经济及法制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少量的“水土不服”甚至适得其反的负面影响。经验和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法律移植对一个国家的法律进步是至关重要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法律移植都可以成功,而且单纯的法律移植也无法让我们的法律形成自己的体系。历史法学所提出的法律的民族性和历史性已经指出了这一问题,并给出了建议:

我们在现代法制建设中,不仅要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法律制度和理念,同时也不能完全抛弃自己的某些优秀的历史的法律结晶。我们在进行法律移植之前,要对这些法律制度能否适应现代中国,能否内化为自己的东西进行严格的深入的考察。只有让先进法律与我们的社会现实和传统“接轨”,才能真正让这些“异域之花在我们的土壤上结出果实”。

参考文献

[1]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3]丁建弘:《德国通史》,上海科学院出版社,2002.

[4]【德】萨维尼著,许章润译:《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5]宋宗宇:《历史法學派评述》,甘肃社会科学,2005.

[6]王谋寅:《历史法学派的主张及其当代价值》,巢湖学院报,2005.

[7]陈兵,蔡迪:《论德国历史法学派》,兰州学刊,2012.

[8]陈爱娥:《萨维尼:历史法学派与近代法学方法论的创始者》,清华法学,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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