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机构应在食药案件行政处罚中扮演重要角色
2016-04-04陈立伟代丽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6年13期
关键词:企业
●陈立伟 代丽/文
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当前,随着食品药品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市场竞争行为日益激烈化,市场生产经营行为日益复杂化,市场违法行为日益专业化、隐蔽化,食品药品案件领域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给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更新的要求。面对新的形势,如何提高行政处罚的效能?笔者认为,法制机构的提前介入也许是一种值得尝试的方法。
法制机构提前介入对食药案件调查有积极作用
所谓基层食药行政处罚中法制的提前介入,是指办案部门内部法制岗或同级法制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强化法制服务职能,积极深入办案部门,在案件核审前提前了解案件,介入案件查办过程, 特别是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采取 “跟踪” 服务,及时为办案机构提供有效法律咨询、指导、服务,逐步建立起为办案部门提供上门服务的长效机制,变被动审案为主动指导。及时发现、纠正案件中不当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的法律问题,提高办案的效能,避免产生行政复议和诉讼。当前,法制机构对案件的核审,一般是在案件合议以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对办案机构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核,审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存在问题并提出意见,为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的一道监督程序。这种核审的方式往往具有滞后性,在这个阶段发现案件调查、事实定性和法律适用存在问题,往往需要重新开展调查,势必会影响案件查办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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