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灰法”新考
——基于马政的拓展分析
2016-04-04朱金才李金玉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
朱金才,李金玉
(1.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2.新乡学院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河南 新乡453000)
哲学·历史
“弃灰法”新考
——基于马政的拓展分析
朱金才1,李金玉2
(1.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2.新乡学院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河南 新乡453000)
石灰和草木灰会对怀孕的母马和刚出生的小马造成伤害,春夏季节是小马驹出生和母马受孕的高峰期,因此《礼记·月令》在仲夏禁止烧灰。秦“刑弃灰于道”和马政是有关系的。弃灰法的颁定执行有其历史原因和时代背景。
弃灰法;灰;马政
秦法,“刑弃灰于道”,[1](卷87《李斯列传》)这条法律在学界被称为弃灰法。对于弃灰法设置的原因,自古以来学人聚讼不已。有学者认为设立弃灰法主要是因为秦法严苛。弃灰于道是细微之过,秦代却重刑处罚,这是暴政的体现。有学者认为刑弃灰于道是轻罪重罚,是为了树立法律的权威,从而使百姓保持对法律的敬畏而不敢触犯,这是治道的体现。也有学者认为弃灰法是中国最早的环境保护法。另有学者认为所弃之灰为草木灰,草木灰可以肥田,秦重农,因此弃灰法属于重农法令。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弃灰于道会对马匹造成伤害,弃灰法是马政的一种。
以上诸种观点从不同角度考察了弃灰法设立的原因,但是,基于马政的角度对弃灰法颁定执行加以探析,尚未有学者作出深入明晰的解读,本文拟从这一角度,结合畜牧医学和古典文献进行探讨。
一、“马性畏灰”考论
最早提出弃灰法和马政相关的是明代的张萱和张燧。……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