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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为人对被害人同意的错误认识

2016-04-04李开春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李 开 春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北京 100088)



论行为人对被害人同意的错误认识

李 开 春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北京 100088)

从行为人的角度出发,从被害人同意行为人误以为不同意,害人不同意行为人误以为同意,为人对被害人同意的内容产生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被害人同意的真实性产生认识错误几方面对行为人对被害人同意的错误认识进行了探讨。

行为人; 被害人同意; 错误

一、 被害人同意概述

所谓被害人同意,是指法益的主体即被害人同意他人对自己的法益实施侵害行为[1]234。基于被害人同意的行为,亦说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就像罗马法中“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Volenti non fit injuria)”的法律格言所讲的一样,从来就被认为是不违法的。意即,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同意,那么该行为就缺乏刑法上的违法性,行为人的行为自然就不构成犯罪。

长久以来,被害人同意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大多是被当作犯罪阻却事由,尤其是违法阻却事由来讨论的。《意大利刑法典》第50条规定:“侵害或危害权利之行为,系经依法有处分权人之同意者,不罚”[2]304。这可以说是关于被害人同意阻却犯罪的明文规定。但是,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刑法典中,都没有关于被害人同意的效力的明确规定,因此刑法理论上大多认为基于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是超法规的阻却事由。

被害人同意阻却违法性的根据是什么呢?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是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由于法益主体同意放弃可以处分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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