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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合作社法律概况

2016-04-03/梁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6年10期
关键词:监事会法人社员

■ 文 /梁 巧

荷兰合作社法律概况

■ 文 /梁 巧

荷兰没有专门的合作社法,关于合作社的法律条文包含在《民法大全》的第二卷《法人法》中。《法人法》于1972年颁布,历经多次修改,最新版本发布于2014年2月4日,由九个部分组成,除了一般条款,还分别对协会、合作社和保险互助社、上市公司、(非上市)私人有限公司、基金会、合并和分立等进行分别规定,其中合作社和保险互助社一起组成第三章(Cooperatives and Mutual Insurance Societies)。合作社被定义为“经过注册成立的、基于一定的协议为社员提供相关物质需求并致力于社员利益最大化的组织”。需要强调的是,合作社与社员之间需存在物质性交易,而不仅仅是信息服务。此外,合作社的公司名称中必须含有“合作社”,非合作社企业则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合作社”字样。

荷兰《法人法》中合作社相关法律章节对于社员的责任和义务、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社员资格的取得和终止等都进行了规定,总体来说,条款内容较为简单,不同于我国合作社法的较大篇幅用于对成员的股份比例限额、成员大会投票规则和利润分配机制进行说明,荷兰《法人法》中并未对社员股份比例、投票规则、利润分配等进行明确规定,合作社往往在其各自的章程中对股份、投票和利润分配的计算规则进行说明。但是,荷兰《法人法》在有些方面的条款相对我国合作社法则更为细致,主要表现为对监事会设置、社员的监督权、社员资格等方面的规定。

关于合作社监事会的规定。首先,合作社需设立监事会,对理事会和合作社日常事务进行监督,必要时为理事会提供建议,监事会在任何情况下需代表合作社的利益。其次,监事会成员的年龄不得超过72周岁,且每一监事会成员最长的聘任期为4年。第三,监事会有权力在任何时候暂停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成员的职务。第四,一般来说,监事会成员在社员大会中没有投票权,而只有建议权,除非合作社章程对此另行规定。第五,合作社需为监事会成员支付相应的薪水。

关于对社员权利的保障较为丰富。如合作社理事会在每一年度结束后需发布本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以接受所有社员的审查。财务报表由每一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签字,若有一人或多人的签字缺失,应对此及其原因进行说明。此外,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等文件需陈列在办公室供社员随时查阅,若社员有需求,合作社有义务免费提供所有文件的复印件。

关于社员资格的取得和终止具有较为正式的形式。首先,在合作社注册时,需提供所有社员的名单,合作社的每一位社员,都有其相应的社员编号。其次,每一年度终止后一个月之内,合作社相关部门需提供本社所有社员的名单,并说明本年度内社员名单的变化。第三,拟申请社员资格的个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同样地,合作社需出示书面文件,说明是否通过该社员资格的申请。一般来说,社员资格申请的相关文件应由理事会存档保存十年以上。第四,社员资格的终止需由合作社出示正式的书面文件或由当事人事先签有名字的相关声明,无论何种形式,都需确保当事人在被终止或声明终止之日起14天内收到由合作社理事会提供的书面通知,否则合作社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荷兰《法人法》关于合作社的相关规定比较简洁,这可能是因为合作社在荷兰已具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其组织的治理结构相当成熟,因而不再在法律中对此详细阐述,更多的是对社员权利和义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等进行规定。然而,由于材料获取的限制性,未对荷兰《法人法》的早期版本进行追踪调查,因此对该法的内容变化无法进行概括和分析,也就无法对现有法律中相关条款的设置进行可靠的评价。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4CJY042)、国家自科基金项目(71333011)的成果〕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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