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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乡治到乡村建设——梁漱溟学术理路的演进及其对基层社会治理的启示

2016-04-03魏文一

山东社会科学 2016年10期
关键词:梁漱溟建设

魏文一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劳动经济学院,北京 100070)



从乡治到乡村建设
——梁漱溟学术理路的演进及其对基层社会治理的启示

魏文一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劳动经济学院,北京100070)

乡治与乡村建设是梁漱溟社会思想的两个重要概念,辨析二者的异同有助于我们理清梁漱溟由文化研究转到社会行动的具体过程。乡治的提出与国家政权建设和地方自治有关,不过,梁漱溟并未局限于政治问题的讨论,而是敏锐地捕捉到政治的经济和习惯基础,进而发现以民族精神为内核的社会组织构造才是乡村工作的根本,由此他系统地发展出乡村建设理论。最后,文章从“非行政-社会动员”、市场动员以及民众参与三个方面,论证梁漱溟的社会组织构造学说对当下基层社会治理的意义。

乡治;乡村建设;梁漱溟;基层社会治理

1927年大革命之后至1937年日本全面侵华之前,南北各地开展了大规模的乡村建设运动,“据实业部的调查,全国已有600多个团体从事农村工作,有1000多处从事实验”*晏阳初:《乡村运动成功的基本条件》,载宋恩荣编:《晏阳初文集》,教育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77页。。与政府推动的乡村工作相比(如江宁和兰溪实验),各民间团体主持的乡村建设事业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改良色彩*此处所谓“改良”仅指非暴力革命,例如,梁漱溟不承认自己是改良派,因为就推翻旧秩序而言,乡村建设仍属革命之列,是“革命的建设”,是从内部提供“补充与营养”。晏阳初也有类似看法,曾经狂热的革命运动、反帝斗争,最终“变成了胰子泡样的空虚口号,在民族自身没有力量之前,一切的一切都是废话。……这就所谓自力更生的觉悟。乡村建设便是这个觉悟的产儿”(晏阳初:《十年来的中国乡村建设》,载宋恩荣编:《晏阳初文集》,教育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75页)。,并取得广泛影响,如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定县实验区、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邹平实验区、中华职业教育社徐公桥乡村改进会等。此外,高校及研究机构也纷纷建立农村服务社、乡村民众教育实验区,如金陵大学农学院、燕京大学社会学系、齐鲁大学、江苏省立教育学院。在看重行动、经验与对策的诸团体中,主持邹平实验的梁漱溟,却写出了大部头、体系化的《乡村建设理论》,成为“中国乡村建设理论的引导人”*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页。。尽管他一直否认自己是“哲学家”“国学家”,只是好用心思,有主见、有行动而已,但“以《东西文化及其哲学》著名全国的梁漱溟先生,居然也来考查乡村自治”,还是引起了不小的“怀疑”和“不信任”*杨开道:《梁漱溟先生村治七难解》,《农业周报》1929年第1期。。

关于这次转变,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论证。艾恺认为这是梁漱溟“在哲学的水平上解决了中国的文化危机”之后,作为王阳明的信徒,践行内圣外王之道,花费5年左右的时间得出的具体行动纲领,而国共决裂则让他看透了欧化、俄化的本质,进而转移到乡村建设上来*艾恺:《最后的儒家——梁漱溟与中国现代化的两难》,王宗昱、冀建中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96-110页。。王先明、李伟中也指出梁漱溟有“为往圣继绝学”的担当,乡村工作是这种精神气质的现实化*王先明、李伟中:《20世纪30年代的县政建设运动与乡村社会变迁——以五个县政建设实验县为基本分析样本》,《史学月刊》2003年第4期。。也有学者尝试勾勒转变的过程,李善峰从文化三路向的分类出发,主张乡村建设是在社会事实和实际生活中搭建“中国文化和西方制度之间的‘相通之点’”,折射出新儒学所代表的不同于启蒙理性的新思路*李善峰:《传统儒学现代化的一次努力——以梁漱溟的理论和实践为个案的研究》,《孔子研究》2004年第5期。。吴飞则认为梁漱溟从事乡村建设,仍是基于对中国文化失调的判断,是建构新礼俗来安定人心秩序*吴飞:《梁漱溟的“新礼俗”——读梁漱溟的〈乡村建设理论〉》,《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5期。。如此说来,这次转折不过是梁漱溟对文化问题深入思考的结果而已。

不过,目前研究相对忽略的一点是,梁漱溟并非直接由文化讨论过渡到乡村建设议题上,而是中间经历了一个“乡治”阶段。那么,梁漱溟由“乡治”转到“乡村建设”的具体过程如何,两个概念的差异仅仅是文字游戏吗?本文将尝试回答。

具体来说,1929年所作的《北游所见记略》中,梁漱溟还忌惮“建设”一说,表示“老百姓最怕听建设这句话”,因为人民已经饱受“建设”的弊害;此外,更重要的是,“建设”不是提倡、主导的,如果民众没有自治的习惯和能力,建设也就无从谈起。因此,自1927年南下广东至1930年在河南村治学院期间,梁漱溟使用的是“乡治”*梁漱溟自言“‘乡治’一名词的拈出”及乡治主张的成熟,均在广东时期(1927年5月至1929年2月),至于“村治”则是华北一些朋友的用法,如王鸿一、梁仲华、米迪刚,“乡治”与“村治”“大体极相近,尚不曾归一”(详见《主编本刊之自白》一文)。虽然梁漱溟北返后加入村治学院,并主办《村治》月刊,也混合使用“乡治”“村治”两个概念,但二者仍有不同,不能把梁漱溟与王鸿一等人的思想归为一类,下文会加以说明。。可是,1931年在筹备邹平实验时,梁漱溟则主动提出不再沿用此前“乡治”“村治”的提法,改用“乡村建设”一词,并将机构命名为“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尽管此时一些朋友劝告梁漱溟不要卷入社会运动、政治运动的浊流,而“从人生思想上指导社会,是根本重要的事业”,梁漱溟却义无反顾。期间所发生的变化值得深入思考。

一、乡治的提出:国家政权建设与地方自治

梁漱溟在担任广州政治分会建设委员会主席期间明确提出乡治主张,并倡导建立乡治讲习所。此时北伐刚刚结束,训政风靡云蒸,国民政府遵从孙中山《建国大纲》之意,筹备县自治,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先行乡区自治,以奠定立宪之基。

不过,梁漱溟极力避免自己的乡治主张被视为训政时代的“紧要工作”,因为他不同意将乡治表述为乡村自治,并指出这种简化背后的危险:看似政治生活的选举、自治,其实是“非政治性”的,是脱离农村实际生活的。一方面,政治构建的基础及制度运转的动力,不在设计的精巧、命令的贯彻。另一方面,真正属于村庄政治的,则是“兵乱匪祸”“农业之衰残”“苛征暴敛”“乡村之凋落”等。如此罔顾基本事实,高谈自治、推进乡村教育、发展慈善公益、改善乡村卫生,将遭到乡人的“怀疑”“烦厌”“嫌厌”*梁漱溟:《请办乡治讲习所建议书》,载《梁漱溟全集》第四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37页。。

梁漱溟的态度揭示了一个更深刻的社会问题,即近代国家的建立与乡村的散漫或自治,经常龃龉不合。从清末新政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开始,原来作为县和乡村之间松散关联的中介组织,如里社、保甲,向专职化的巡警制度、警区、自治区等转变。以往基层政府最重要的是钱粮、刑名事务,随着自治事项的筹办,其承担的责任也日趋繁重。杜赞奇的研究证明,随着新政的开展,所需经费日益增多,原有的田赋已经不够支出,于是就以村庄为单位,进行摊派,从而强化了村庄的边界*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这就意味着近代村庄作为行政单位,实际上是在国家权力延伸过程中,被动建构起来的*王福明和杜赞奇都提到过青苗会因看青以及田亩的其他摊款发生争议,最终采取了“属地主义”“死圈”的原则,这也是强化村庄边界的例证。。结合山西村政的经验,国民政府又颁布《县组织法》,开始系统地建立地方政权。从总体上看,这部法规具有很强的机械性和行政色彩,以外在命令的方式重新组织地方社会*如第七条规定“凡县内百户以上之村庄地方为乡,其不满百户者,得联合个村庄编为一乡。百户以上之街市地方为镇,其不满百户者编入乡,但因地方习惯或受地势限制及有其他特殊情形之地方,虽不满百户,亦得为乡镇,乡镇均不得超过千户”。。

在梁漱溟眼中,所谓地方自治是以强制代替自治,遗患无穷。他以中山县为例,县自治筹备处成立之后,连同县以下的地方自治筹备机构有一百多处,它们首先就是收取自治经费,结果乡镇族公产被征用,此外还有各种附加捐,如公路汽车附加捐、更谷费、海埠、鸭埠特别捐等等,名目繁多,人们未享自治之利,先受自治之害。而一些土豪劣绅、行政机构以自治之名,插手烟赌,获取罚没收入*梁漱溟:《敢告今之言地方自治者》,载《梁漱溟全集》第五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40-253页。。其他研究也证明了梁漱溟的判断,《县组织法》的实行,不但没有实现乡村自治,反而加重了地方的财政负担,挤压了固有的乡村组织。*冯华德分析了1928年之后河北静海县的财政状况,正好可以与国民政府实行地方自治之后的县政相对应。县级财政主要依赖土地,其支出却是兴办教育、警务等现代事业,并且随着自治事业的开展,农民的负担更加沉重。“县地方行政之财源,仰给予土地税及地租者,几当全县地方岁收总额五分之三以上,其中尤以田赋附加捐与地亩捐占最重要地位。举凡一县之重要地方事业,如教育,自治,警务,保卫等,大部款项悉筹自田赋附加捐与地亩捐”。就其支出来说,光成立机构、配备人员就已经耗去了大部分的财政,而真正做事情的时候就捉襟见肘(冯华德:《县地方行政之财政基础》,《政治经济学报》1935年第4期)。

既然乡治不同于乡村自治,那么究竟什么是乡治,它与乡村自治又有怎样的关联呢?梁漱溟并未给予明确定义,但他说明了乡治一词的来源及乡的区域大小,从中我们可以一窥究竟。

梁漱溟认为乡治一词,古语有之,历史上亦有尝试。如《周礼》中的“乡遂之制”、《管子》中分国为若干乡,以及《吕氏乡约》等。有的虽属杜撰,制度也有差异,但“大体立意略同”,其“着眼于乡”,由乡老、乡师等率领,讲“同乡之义”,是谓乡治。

至于今日,乡治还包含了都市与乡村、工商业与农业的差异,而这均凝聚在作为地域的乡的文化意涵上。首先,在区划上,乡比村大,但比区、县要小,至于以多大面积、多少人口为宜,并无统一标准,要充分尊重地方社会的传统,不能以“选举名额”的分配来划定。其次,乡是一个文化单位,因为乡有“乡音、乡俗、乡评、乡望”等,这代表了乡民的伦理生活、人际交往。

梁漱溟对乡治范围的讨论,提出了一个更深刻的问题,什么才是乡村工作最自然、最合宜的单位。比如,许仕廉主张中国乡村建设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以地方经济区域为最小单位,而它的范围就在县和村之间。他以燕京大学清河实验区为例说明,从行政隶属看,虽然实验区分属宛平、昌平和北平三地,但经济功能区并不一定要与政治区域重合,前者是自然区域(natural areas)、经济区域(economic areas)、社会区域(social areas),后者则是法定的人造区域(artificial areas),乡村改造要以社会生活自然形成的区域为单位,而不是以行政划分的“区”“县”,而且一切行政、法令如果不以社会生活区域为疆界,则必不能实施,要么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要么遭到反抗、革命*许仕廉:《中国乡村建设之最低工作单位讨论》,《申报月刊》1933年第12期。。杨开道也认为区、乡镇(村)、闾、邻的四级制度是人为设计的结果,自然的只有三级:村(rural community)、邻里(neighborhood area)、乡镇(rurban community),均为地方性的共同体,而五五编排只在井田制下实行,与当代农村不合*杨开道:《梁漱溟先生村治七难解(续)》,《农业周报》1929年第19期。。

就乡治与乡村自治的关系看,前者自然包括后者,且体现了自治的根本精神。因“社会所真正循由者,系习惯而非法令,有其习惯而无法令,于其事实之产生无所不足;无其习惯而徒有其法令,辄望有其事实产生,固断断不可得也”。新制度以新习惯为前提,其养成训练正是在乡治的区域内。否则,单纯推行自治,“乡党自好之士”,“不屑于炫才求售”;老实本分之人,“消极怕事不敢出头”;如此一来,地方豪强正好得逞,把持公益,武断乡曲*梁漱溟:《请办乡治讲习所建议书》,载《梁漱溟全集》第四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33页。。

二、乡治立国及“七难”

乡治自有其范围,那它会局限于此吗?梁漱溟指出乡治是一种建国模式,其用力点非着眼于国家政权,而是自下而上,由小而大,由农业及工业,由乡村及都市,逐级实现社会的组织化。可以说,乡治不以政权为初衷,却得到政治有序的结果,从局地开始,以全局为终。

须指出的是,梁漱溟的乡治立国学说与王鸿一、米迪刚等“村治派”的“建国刍言”不同。梁漱溟的乡治思想,可追溯到1923年在曹州办学时提出的“农村立国”一说,不过这是受章士钊的影响。当时,王鸿一也注意到章氏的言论,于是托梁漱溟介绍自己结识章士钊。不过“我实没有鸿一先生那样积极热心”,原因有二:一是此时梁漱溟尚在新文化中心的北大,并接近李大钊、陈独秀等共产主义者,受他们的影响很大。例如,陈斥乡治为“小资产阶级欲在自己脑中改造社会的幻想”。二是“自己亦怕是主观上的乌托邦,无用的长物,而不敢自信”。因此,当王鸿一、米迪刚、尹仲材已抱定村治思想,并于1924年在北京创办《中华报》进行宣传鼓动,邀请梁漱溟也加入时,他“全不曾参加”。梁漱溟还对王、米二人主张的“学治主义”“传贤政体”有疑问,这两条路或许是以后中华民族政治上必由的途径,但是就今日世界而言,此路则行不通。因中国所处的世界环境,“易词以言之,这于对付今日国际资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压迫,而谋其解脱,是恰不适宜的”。另外,梁也不敢相信王、米的主张,“能解决中国的经济问题;而经济问题又是关系一切的重大问题”*梁漱溟:《主编本刊之自白》,载《梁漱溟全集》第五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7页。。

虽然1927年之后梁漱溟坚定了乡治立国的信念,但他非常清楚条件尚不具备,在参观徐公桥、定县翟城村、山西村政后,梁漱溟提出乡治有“七难”,可归为“人”和“钱”两个根本问题。具体如下:

一是村长难选。年轻人“乡望未孚”,年老者暮气深沉;有钱有势者恐势力更大,无钱无势者又难以做事;新人“难洽乡情”,旧人顽固保守。梁漱溟看到的是,因为内乱和兵匪之患,乡村已经养不住好人,有点钱的都“避到城市都邑,或者租界”,如此下去强行村治,结果村长之人选必然会落到土豪劣绅或者青年学生身上。前者常常假公济私、欺压百姓;后者虽满腔热情,但是“心浮气急”,遭乡人厌恶。

二是村民问题。农民没有自治的习惯,就是“要养成此新习惯都难”。因为个人不识字,不能接触新知识,而农业社会保守性重,民族文化已老,这使得乡村中“迷信与习惯,支配人之势力极强”。旧习惯难以去除,新习惯也难以养成。

三是制度问题。梁漱溟认为自清末以来,自治之法规多抄自西洋,西洋的制度讲求“配置均衡,含彼此牵制之意”,但互相牵制的制度设计在中国难以运行。例如,山西村政中村公所和监察委员会就是要互相掣肘,并且禁止村长指派监察委员会人员,村公所人员亦不得在其中任职,但多流于表面。种种防弊之举措,虽省政府严加申斥,但往往是村民自己违反,而不实行。

四是钱的问题。“无钱不能办事,这是最大的问题。”如果生产不发达,则一切都没有办法。办理村政,只是向农民索取,还不如让农民留钱用于生产。

五是事的问题。乡村中“不但无钱办事,并且也无事可办”,乡村改进中所办理的很多事情,都非农民所需要,而只是勉强应对。梁漱溟在此特别指出了教育的问题,无论是翟城村还是山西,学校的支出都是大宗,山西更有强迫适龄儿童入学的事。但识字对中国农民来说是无必要的,可以说他们不识字是“自然之势”。

六是筹款的方法。山西是村民分担,翟城村村民则不负担,两种方法都不好。“最好是一面不要他直接从口袋里掏出钱来;一面这钱又是出在他身上。”

七是村公职薪给的问题。徐公桥乡村改进会的主要办事人员工资是由职教社支付的,翟城村的米迪刚、米阶平本已有钱,这都不能作为一般乡村的例子*梁漱溟:《北游所见记略》,载《梁漱溟全集》第四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02-908页。。

这“七难”涉及乡村运动的关键要素,梁漱溟认为在未能解答之前,不应盲目过快开展乡村工作。不过,与梁漱溟的谨慎相比,杨开道更为乐观一些。他在《农业周报》撰文《梁漱溟先生村治七难解》,逐一回应“七难”说。就“人”的问题而言,本不该从农村中直接选拔村长,无论他是农民、地主、绅士、小学教员或者乡村师范生,亦不论其年轻年长、有钱无钱、得权失势、积极消极,皆不为天然合适人选。村长必须经历长期训练和实习,逐渐养成*杨开道:《梁漱溟先生村治七难解(续前)》,《农业周报》1929年第3期。。此外,杨开道也承认需要给村长相当的待遇,由全村供给必要的吃穿,使之维持一家的生计。至于“钱”的问题,只有节制生育,扩大人均耕地,将“手工农业”进化为“机械农业”,并进行农业改良才可,这也是合作运动的前提。在此之前,可按亩分摊、累进税制以筹措经费,免因财富不均增加贫民负担。

那么,梁漱溟是如何应对“七难”呢?是否有明确的解决之道?在参访三地实验后,梁漱溟接受河南村治学院的邀请,赴辉县百泉,担任学院教务长一职,并讲授乡治课程,期间他提出从农村产业合作组织切入,通盘解决乡治诸难。

三、农村产业合作组织:藉经济引入政治

何为农村产业合作组织,它何以成为破解乡治难题的关键呢?从分析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拆解为农村、产业、合作、组织四个概念,最后再综合起来加以回答。

所谓农村,自然与城镇相对,之所以从农村入手做产业、合作和组织,是因为“中国社会一村落社会也”,构成它的实际上是“三十万村落”,西洋社会虽然也有村落,但是它们的村落已经是“近代资本社会组织中之点线”,而中国则是“以村落为社会”,绝不像西洋那样有发达的组织形态,“经济上则极形散漫”,“政治上则极见自由,殆邻于无政府”*梁漱溟:《河南村治学院旨趣书》,载《梁漱溟全集》第四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11页。。

发展产业,是因为农村最大的问题是“贫而益贫”。农民被衣食所累,困顿不堪,精神萎靡,没有兴趣谈自治、教育、卫生、公民等不切实际的问题。如果不解决贫的问题,乡村工作者将错把农村事业当教育来办,徒劳做些倒贴赔钱的买卖。一方面,产业不发展,工作不能持续。例如,他指出徐公桥模式中,职教社是以“教育家”办“学堂”的态度办理农村事业,可如果离开了外来的职教社人员,那么徐公桥将面临村中无人才、村中无钱财的问题。另一方面,不向农民收费,也会影响民众参与乡村事业。如翟城村自治经费不向农民摊派,其来源有三:一是村公产,二是平教会的支援,三是模范村的省津贴。梁漱溟的担心是,经费不从农民身上征敛,固然可以减轻其负担,但是也容易使农民觉得“经费不出自己身上,对于公务亦易漠视不管;故不好也”。因此,发展产业将是乡村工作无法回避的问题,无论其工作经费从何而来。

所谓合作,也要落在农村、产业上。农村的散漫无力,是中国社会的弊病,它影响求富求强,甚至无力自保。近代以来,内忧外患,天灾人祸,乡村处于绝对被牺牲的地位,不合作就没力量应对这些挑战。从产业特别是农业谈合作,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压抑农业的道路不能在中国重演;此外,农业的合作也有其便利之处,即它在资本上不易集中,不会发展出机械工厂般的组织模式进而瓦解乡村社会。可以说,农业改良、人才训练、金融信贷、消费流通无一不依赖合作。

梁漱溟特别强调合作要有明确的组织实体,它并非为完成某一具体、临时的任务而举办的合作,如冀中南的乡地制。清代摊丁入亩后,花户须自封投柜,对于那些田亩不多的农户来说,为了赶往城里交纳丁点儿钱粮将耗费不少的时间和食宿费用,于是各村推一“公正殷实”之人,催收钱粮,代大家前往投纳*李怀印:《华北村治——晚清和民国时期的国家与乡村》,岁有生、王士皓译,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56页。。不过,具体如何组织乡村,在乡治时代,梁漱溟并未有成熟思考,直到从事乡村建设时,他才提出乡农学校、乡学、村学的构造。

农村产业合作组织一旦建立,既可以训练民众的自治习惯和能力,培养政治意识,也可以解决“人”和“钱”的问题,而梁漱溟特别强调,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必须在此组织内解决,不能政治先行。

可见,不同于村政这种因政治强力而成的典型的“非典型”,亦不同于徐公桥、翟城村这种借助外援、依赖乡绅的偶然例外,梁漱溟渴望找到一条普通路径,它不绝对排除、但绝不依赖外生力量。其中村民全然意识到农村的问题、自身的困境,有内发的意志、真诚的情感,由此才有不竭的动力去推动乡村改进事业,否则人走茶凉,外力消退后运动必然停滞,徒然“劳民伤财”罢了。

由经济入手的乡村改进思路,是因为梁漱溟认识到经济是政治的基础,那么,这一主张是否有变动呢?梁漱溟似乎颇为犹豫。一方面,他深知没有农业的发达,合作组织的开展,乡村改进在“人”“钱”上的欠缺将无所依托。一条不依赖特殊条件的道路,其“天然自进”的顺序就是经济为先,然后再图政治、教育的改进,否则就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乡村。另一方面,各地开展的平民教育、职业教育、农村自治等都有转向乡村整体事业的趋势,其切入点有所差异,但毕竟针对“乡村破坏”的总体问题。最后,他提醒同仁既要注意“相因相待”的自然道理,又要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论。

1931年前后,梁漱溟提出乡村建设时,农业产业合作组织的思路得以推进,尤其是在他发表《中国民族自救运动之最后觉悟》,全面反思欧化和俄化之后。梁漱溟认为近代中国的问题在于学习西方的种种尝试与固有文化之间的不合,进而使中国陷入不东不西、进退维谷的困境。一方面,在意识中批判传统;另一方面,又潜在拒绝西方,以致意志不定。由此,他接续了1921年对东西文化的讨论,发现比政治、经济更为深刻的因素是社会组织构造,它比有形的农村产业合作组织更为根本,而乡村建设的真实意义就在于重建中国的社会组织构造,开辟新治道。

四、乡村建设:新社会组织构造

当梁漱溟提出发展产业合作组织,很多人误以为乡村建设不过是追求经济事业,而乡村建设是什么呢?由浅入深可以分为四层:一是救济乡村运动;二是乡村自救运动;三是新建设运动;四是建设中国社会组织构造。其中最后一层是乡村建设的根本。

社会组织构造由内而外包含三个方面,最深厚的居于内核的是“民族精神”,即“无对”、“反求诸己”、非功利的人生态度,不以强硬征服的办法寻求自保,在人际关系上注重伦理,相互以对方为重,这与西方对外用力的人生态度不同。

依附此精神,演化出一套与之调适的礼俗。中国的儒家将人类的一切生活,“无论是宗教、法律、政治、外交及一切日常生活,统统化为‘礼’”,中国数千来社会秩序的维持,极少靠法律,“多靠礼俗”。梁漱溟赞同孟德斯鸠对中国社会的研判,如果西洋社会有其“法”的话,中国的“法”就是“礼”,不过这个“法”不是狭隘的法律。他对严复翻译的《孟德斯鸠法意》中的一段话颇为欣赏:中国的贤人“合宗教、法典、仪文、习俗四者于一炉而冶之。……一言以括之曰‘礼’”*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载《梁漱溟全集》第二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55-256页。。

最后在民族精神和礼俗的基础上,人们总要生活在一定的组织之中,例如历史上的乡约。乡约的传统最早可以追溯到《周礼》,其中就有“读法之典”一说。不过,乡约在实践上的运用却始自北宋年间的《吕氏乡约》,其推行者为吕大钧兄弟。《吕氏乡约》包括《乡约》和《乡仪》两部分,其中《乡约》便规定了乡民要“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自宋以后,乡约在明清又得到提倡,并将社学、保甲、社仓融入进来,四者的关系也不断演变。比较重要的如黄佐的《泰泉乡礼》、王阳明之南赣乡约、吕坤之乡甲约、刘宗周之乡保制等。

简言之,民族精神、礼俗、组织三者构成了社会组织构造的主要内容,联系此前我们分析过的藉经济引入政治的思路,我们可以勾勒出社会组织构造、经济、政治三者的逻辑关系,并概括梁漱溟由乡治到乡村建设的学术理路:从寻求答案的顺序看,梁漱溟由国权不立的政治问题,转到经济问题,思考农业产业合作,最后重新引入文化讨论,落脚于社会组织构造。前两者构成了乡治的主要议题,而乡村建设要理顺三者的关系。如果从解决问题的顺序看,恰恰要将三者的次序颠倒过来,因为社会组织结构最为深刻,提供了解决其他问题的动力机制和社会基础。比如,梁漱溟一再提醒乡村建设人员的一个问题就是,乡村工作的一些具体的实务,看上去大部分都属于经济建设的范畴,但是一定要注意经济之外的功夫,“单从经济上做功夫,是解决不了经济问题的;你必须注意经济以外而与经济相关系那四周围一切的事情,而做功夫才行”*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载《梁漱溟全集》第二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0页。,而最基本的就是在农民身上引发他们向上好学的精神气来,这属于社会组织构造的范畴。

五、余论:基层社会治理的动员与参与

梁漱溟依据“伦理本位、人生向上”原则建立的乡村社会组织结构,不仅与国民政府的地方自治不同,而且在乡村建设运动内部也属另类。比如,与晏阳初的定县实验(“维新运动”)相比,梁漱溟在当时就被视作“旧派”“复古运动”。这主要是由于梁漱溟基于风教传统,给绅士、耆老阶层留有相当地位,而定县的乡村动员则疏远绅士,更多依赖平教会毕业学生组成的同学会。同学会成立公民服务团,大量介入乡村公共事务,其组织模式似乎更符合民治要求。可是一些研究也表明,同学会改变了原来的权力结构,与乡村绅士发生激烈冲突,给实验工作带来不少麻烦*宣朝庆:《地方精英与农村社会重建——定县实验中的士绅与平教会冲突》,《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4期。。用现代社会治理的术语讲,国民政府的做法类似自上而下的行政动员,而平教会偏向自下而上利用基层民主的社会动员。显然,梁漱溟与之均不相同,其看似保守的组织模式,对今日基层社会治理是否仍有借鉴意义呢?下面将从“非行政-社会动员”、市场动员以及民众参与三个方面加以阐释。

(一)“非行政-社会动员”的知识分子运动

在现代基层社会治理中,行政动员与社会动员经常作为对立的概念而使用,人们似乎更希望国家权力从公共空间中退场,为底层社会动员留下活动余地。这种观点基于政治——社会二元对立的预判,其实质是权力的进退、分配问题。似乎权力总量是相对有限的,一方的占有意味着另一方的失去。从抗争的角度理解,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不过,基于这种心态,一方一开始就将对方视为“恶”的,种种制度的设计也是为了防止可能的弊端,所有的均衡是临时性的,政治与社会都守护自己的领地,警惕对方的僭越。

以梁漱溟的分析框架视之,这与伦理本位中“无对”精神相违背。从“无对”出发,梁漱溟自然反对行政动员模式,前文我们对地方自治的弊端已做过较为深入的讨论。同样的,他也会反对坚持草根有理、弱者无罪的底层经验。梁漱溟会以“大社会”的观点来看狭义的政治——社会关系。所谓“大社会”约为“社会的总体性”,即狭义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它们都统合在民族精神(ethos)之中,在这里是“一”“合”,不是“多”“分”,Ethos贯穿在诸领域的方方面面。因此,有什么样的政治就有什么样的社会,反之亦然。具体来说,行政动员自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基础,社会动员自有与之相对应的政治前提,不能简单将行政动员与社会动员相对立,所以我们应适度跳出“行政-社会动员”的既定分析框架。

至于中国的基层社会治理,梁漱溟指出知识分子是粘合政治、社会分裂的重要力量,他们可以将自上而下的行政用教育的方式加以软化,使之容易为底层社会接受;同样的,他们可以将底层社会的声音条理化、理性化,避免社会运动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乡村建设要依靠知识分子与农民的结合,由知识分子做“大脑”,起到动员效果。知识分子不是用行政命令动员农民,而是通过“知识”与“情感”,前者是道理,后者是情理,最终要民众心悦诚服。因此,理智与情感做共同的媒介,便与权力视角不同,这为区别于“行政-社会动员”的知识分子运动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市场动员及其限度

现代基层治理还可能运用市场的力量,不过,在民众动员中是否应有其限度呢?如同梁漱溟提出的判断,如果不能解决基层的经济问题,其他的建设事业将难以开展,民众亦没有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这意味着用利益来动员民众吗?我们以农村产业合作为例加以说明。

当下的农村产业合作,我们以追求利润为目标,兼顾个人与集体利益,发财致富自然是合作化最天经地义的要求。因此,我们经常看到市场上某种商品紧俏,人们就扩大种植、养殖,而产业合作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抗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市场风险、价格波动。

不过,梁漱溟却提醒过我们警惕市场力量。1929年,他在山西考察村政时了解到,一些村庄的土地因为适合棉花种植,而将大部分耕地转为棉田。棉花价格高,利润大,这些村庄相对富裕。不过,悖论的是,这些农民并没有享受高收入带来的福利,反而迅速败光了资财,属于因棉得祸。原因在于,棉农挣钱后,要购买粮食,客观上推高了粮价;不过更为重要的是,相对于粮食来说,钱更容易被消费掉,一些人甚至放纵沾染恶习,无钱买粮而饥肠辘辘。1930年代,邹平实验中同样出现了“棉田争地”的情况。美棉运销合作社成立后,邹平棉田面积迅速扩大,以致本地出产的粮食不够吃,而依赖外县供给。

那么,梁漱溟是反对商品经济的重农主义者吗?要理解这一问题,需要联系前文对农村工作最合宜的区域单位的讨论。之前我们比较过梁漱溟、许仕廉、杨开道的观点,三者的共同判断是:区域单位有一定边界,界线之内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交往中亲密互动,这些活动嵌入在因历史、传统、习俗、血缘等形成的伦理关系中,区域是紧密的伦理生活共同体。因此,梁漱溟看到了放纵逐利之心对生活共同体带来的不利影响:一方面他提醒人们注意基层社会的相对独立性,毕竟现代化也携带了诸多不可预测的潜在风险,作为某一地域,需要对若干产业维持一定的自足性。另一方面,梁漱溟从敦睦风俗的角度告诉我们,财富的增长,尤其以抽象的交换媒介——货币表现出来后,可能给固有的伦理生活、社会秩序带来挑战。

(三)民众参与的形式

与动员对应的是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与乡村建设遇到的共同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尽可能提高民众的参与度,从而提升社会自治水准。这就要求民众参与不仅是形式参与,更是实质介入。此前,一些学者关于村庄政治、村民选举的争论,也表明这一问题的重要性。

不过,梁漱溟提供了一套可能的解决方案,即我们不须过分看重个人本位的形式参与,而重视以“家”为基础的实质参与,毕竟个人最亲密、最自然的生活单位还是“家”。由此,一人一票,每人都要发言的直接民主就未必运用到基层社会治理中。在一定程度上,一人一票会把公共政治引入家庭内部,从而搅乱血缘、情感纽带,而个人将失去一个暂时退避社会分工和异化的私人空间。即便超越家庭之外,梁漱溟认为我们仍不能抽象谈论民众参与,基层社会里,人们之间有同姓之谊,有父老子弟之情,有邻里之义,所以许多事情未必符合法律的平等要求,却仍能反映民意,不妨害个人事实上参与公共事务。

总之,梁漱溟的社会组织构造学说对当下基层社会治理仍有重大启发,古今对比,我们或许还应该思考基层治理的目标究竟是什么,也许这是形成不同动员、参与模式的根本原因。对梁漱溟而言,这不是问题,他明确表示组织大家是为了“齐心好学向上求进步”,因为只有在团体中我们才能厚积感情、培养道德、完善人格,而不会把抽象个人权利、追求物质满足作为人生和组织目标。他主张乡村建设一定要发大愿,甚至有不可为而为之的气魄,这体现了真正的儒家精神,“廓然与物同体,其情无所不到”,这股精气神或许也能为今日基层治理所借鉴。

(责任编辑:陆影)

2016-07-31

魏文一,社会学博士,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社会工作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理论、农村社会学。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梁漱溟的乡村治理思想及其在乡土社会秩序重建中的应用研究”(项目编号:16CSH002)的阶段性成果。

C912.82

A

1003-4145[2016]10-006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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