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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企业信用制度的立法

2016-04-02魏世军

21世纪 2016年9期
关键词:企业信用信用体系

文/魏世军

完善我国企业信用制度的立法

文/魏世军

“健全法制,规范发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原则之一,目前,我国关于企业信用制度的立法还有待加强,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则是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首要前提和基石。今后,我国应及时总结企业信用信息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完善有关立法,并深化监管部门与有关企业在技术领域的合作,推动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及其配套措施。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

近几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渐步入制度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取得一些新进展。特别是,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纲领性文件,成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考核指标”。正如《纲要》所指出的,“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任务分工》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4—2016)》,明确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因此从顶层设计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工作举措。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无法毕其功于一役。其中,“健全法制,规范发展”是其主要原则之一,即“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和信用标准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信用服务体系发展,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其中,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是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这方面的立法探索已取得成效,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

涉及企业信用制度的立法实践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立法,已经有《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等几十余部。除了直接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制度的法规(含司法解释)外,从目前有关行业看,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的原则和要求在一些现行法规中也得到了体现,发挥了很好的管理效能。比较典型的有:1.工信部2013年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第二十条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在当年发布的官方报道中,工信部政法司负责人特意解释了该制度设计的用意,“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实有意见认为《规定》设定的罚款数额过低,处罚力度过小,不利于惩处和预防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建议加大处罚力度。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只能设定警告和最高额为三万元的罚款。《规定》遵循了上述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和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与此同时,为有效预防和打击相关违法行为,我们还积极创新管理方式,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设定相关处罚的同时,设立了制止违法行为危害扩大的“叫停”制度、“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的制度和将违法行为“记入社会信用档案”的制度。我们认为,综合运用上述管理制度和处罚措施,能够有效地遏制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今年年初发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年度核验结果。”第五十九条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此外,一些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重要立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也体现了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原则入法的前瞻性包容性,比较典型的有:1.国家食药监总局2015年11月发布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规定,“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网络食品交易主体身份认证、质量安全认证、食品抽检评价、信用评价、信息化管理等专业服务,提高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2.工信部2015年12月发布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APP)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通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记入信誉档案,向社会公布。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用软件线索,各单位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3.国家网信办今年年初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或者发布平台服务的,应当是依法设立二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主办、主管或者控股方为新闻宣传单位的证明及该新闻宣传单位的意见;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或者发布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和最近二年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情况的说明。”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列入黑名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应当向社会公开。”从这些引述的法规条文看,大致可将此类制度设计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形:1.公示企业在经营和守法方面的情况;2.企业违法记录记入档案或负面名单(包含经营异常名单及黑名单)并予以公示;3.鼓励企业加强信用评价制度建设;4.企业经营和守法情况成为申请开展新业务的前提条件;5.依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从事特定行业或在特定行业任职资格。上述制度设计的作用大致可归结为如下几方面:适应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要求,满足有关市场主体、权利人、消费者知悉企业信用状况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积极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的需要;将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督促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公平竞争;发挥一定的社会警示作用;适当增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效力等。

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今年5月10日至13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会议暨培训班在京举行,主旨是为了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根据会议精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建立健全统一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性重大工程,是创新监管方式、推进部门协调、优化企业服务的基本技术支撑,是企业信用信息汇聚、对称、共享和利用的国家级一体化信息平台”。由此可见,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是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首要前提和基石。

结合考察当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及其配套制度,在组织架构上,国家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明确了社会信用领域联合惩戒的范围、对象、惩戒措施、责任部门,规定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具体实施方式和信息反馈通报机制;建立“信用中国”网站,归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证监会等部门信用记录;还建立运行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可谓“软件”和“硬件”同步完善。

下一步,建议及时总结企业信用信息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完善有关立法,并深化监管部门与有关企业在技术领域的合作,推动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及其配套措施。如一些互联网企业经过多年实践,在信用评级特别是大数据运用方面做出了积极尝试,可作为立法的重要借鉴范本。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6〕16号)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办起草)被列入“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起草)被列入“研究项目”中,考虑到立法技术和立法周期问题,有必要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实际需要,适时对现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及时推出一部规范企业信息公示、有关部门协同配合、信息使用、信息安全、信息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行政法规。

(作者系百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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