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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支持农民合作社在农业供给侧改革中发挥更大作用

2016-04-02本刊编辑部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6年2期
关键词:供给农产品加工

本刊编辑部



卷首语支持农民合作社在农业供给侧改革中发挥更大作用

本刊编辑部

“十二五”时期,我国农业生产捷报频传,农民收入突破万元大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压舱石”和“稳定器”。然而,当前农业发展的内外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加快建设现代农业既迎来诸多有利条件,也存在不少困难与挑战。为此,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发挥其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等。2015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也明确指出,“十三五”时期,农业农村工作要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高度重视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结构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是关键。“十二五”期间,包括农民合作社在内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促进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向“十三五”,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需要政府给予更多引导和扶持。具体到合作社来看,需将其发展置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大局中统筹考虑,通过政策激发出更多潜能,引导其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农业转型升级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是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仓储加工业务,改善库存结构。完善现有农产品初加工补助政策,着力强化对粮食烘干、仓储等设施设备支持,鼓励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优势产区的合作社积极发展初加工业务,扶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大宗农产品深加工和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支持已经开展相关业务的合作社进行加工设备改造提升;统筹规划大宗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园区,引导区域内相关合作社、龙头企业等集群集聚发展;严格落实对合作社等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所需辅助设施建设用地指标政策。同时,积极引导有关农民合作社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调整种植结构,逐步压缩一些相对过剩品类的大宗农产品种植规模,从源头疏导玉米等库存压力。

二是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植保农机等社会服务,降低生产成本。鼓励农民合作社等申请承担土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允许合作社在整治后的耕地上按规定完善农田配套设施。支持合作社通过“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统一经营成员土地,鼓励开展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服务。积极培育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优先将合作社纳入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对象进行支持。鼓励引导合作社应用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积极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施用高效缓释肥,实现绿色化生产。

三是引导农民合作社借力“互联网+”拓展发展领域,补齐能力短板。支持合作社开设网店,探索完善众筹、预售、会员制消费等服务方式,构建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销售渠道。鼓励合作社借力农村电商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分级、采后加工处理、包装配送等业务水平。支持合作社申请“三品一标”、注册品牌商标,进一步宣传提高产品知名度。扶持农民合作社将更多先进适用的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过程,鼓励对大田种植、畜禽养殖等传统生产方式进行物联网改造。引导有条件的合作社发展休闲农业,深入挖掘合作社产品的历史文化内涵和生产基地的秀丽风光,进一步提升合作社产品的多功能价值。

总之,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合作社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任重而道远,需要政府部门进一步完善财税、金融保险、项目支持等政策,让农民合作社更好地为新常态下的农业产业转型升级贡献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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