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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2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6年8期
关键词:农场主轮作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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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等: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近日,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粮食局联合印发了《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强调,力争用3年-5年时间,初步建立耕地轮作休耕组织方式和政策体系,集成推广种地养地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生产技术模式,探索形成轮作休耕与调节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求余缺的互动关系。

《方案》提出,在东北冷凉区、北方农牧交错区等地推广轮作500万亩(其中,内蒙古自治区100万亩、辽宁省50万亩、吉林省100万亩、黑龙江省250万亩);在河北省黑龙港地下水漏斗区季节性休耕100万亩,在湖南省长株潭重金属污染区连年休耕10万亩,在西南石漠化区连年休耕4万亩(其中,贵州省2万亩、云南省2万亩),在西北生态严重退化地区(甘肃省)连年休耕2万亩。根据农业结构调整、国家财力和粮食供求状况,适时研究扩大试点规模。

农业部: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

日前,农业部正式印发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充分吸收了现有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规程,依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程序制定,主要遵循了“提出申请—进场交易—签订合同—配套服务”的顺序。规范提出,交易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交易条件应该是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无争议,交易双方具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要求。交易品种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以及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

为避免集体土地流转出现不公开、不透明或侵犯农民权益等问题,《规范》在流入方进场交易时特别提出:集体在组织统一流转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经营权时,要有书面委托书;未发包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时,要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

为进一步规范工商资本下乡行为,《规范》还强调,流入土地超过当地规定标准以上的,需提供农业经营能力等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权批准机构准予流转交易的证明。

农业部:做好2016年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工作

近日,农业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2016年农业部将继续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在2015年的工作基础上,2016年全国新增1万名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开展培训指导、创业孵化、认定管理、政策扶持和跟踪服务,期限3年,其中培育2年,后续跟踪服务1年。

《通知》要求,各县级农业(农经)部门要开展摸底调研,重点调研具有一定产业基础,高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当于高中),年龄在18周岁—45周岁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骨干、返乡创业大学生、中高职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退伍军人,了解掌握基本情况,从中遴选出培育对象。鼓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主申报,也可由农业企业和培训机构联合推荐或县级农业(农经)部门、教育部门、团组织协商推荐培育对象。申报时,须登陆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网(www.zhynm.cn)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申报系统”,或利用手机下载“云上智农”APP,在线填写并提交《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申报表》,申报时间截至2016年8月31日。申报人员产业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经)部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后,填写汇总表,报送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各省根据申报情况,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和农民需求,会同教育部门、团组织确定培育对象,报农业部备案。

《通知》强调,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培育对象纳入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队伍进行动态管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现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流转、产业扶持、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税收、示范社评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服务等政策向培育对象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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