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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一例“交通肇事逃逸”判决引争议

2016-04-01韩峰

21世纪 2016年6期
关键词:天海海伦市交通肇事

本刊记者/韩峰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一例“交通肇事逃逸”判决引争议

本刊记者/韩峰

2015 年12 月21 日,黑龙江省海伦市海北镇西安村6 组村民徐定富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处。判决作出后,控辩双方都对判决不服,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为此提起了抗诉,被告人一方则提出了上诉,为什么一件看似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会引起控辩双方的共同质疑?《人民法治》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案件经过

2015年9月10日6时许,黑龙江省海伦市海北镇西安村6组村民徐定富驾驶父亲徐天海的轿车,拉载其姑姑徐亚玲、姑父孙井富二人去海伦市看病。当徐定富驾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海伦市海北镇正大街新世纪家电门前时,被由东向西行驶并向南突然急转弯的电动三轮车撞到了左车门前方,造成三轮车司机段青达受伤。事故发生后,徐定富给徐天海打电话告知撞车,随后拨打110报警,并把段青达送往海北镇卫生院进行救治。在海北镇卫生院对段青达的伤情无法救治时,徐亚玲、孙井富打车到海伦市医院对段青达继续救治。在这期间,徐天海到达现场让徐定富离开。离开一段时间后,徐定富得知段青达死亡,在其父徐天海的劝说下,两个小时后徐定富到公安机关报案说明情况。

随后,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查明徐定富和段青达均无驾驶证,徐定富在事故发生后,由徐天海顶替其作为司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段青达驾驶车辆转弯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以徐定富、徐天海犯交通肇事罪,徐天海、徐亚玲、孙井富犯包庇罪向海伦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经过审理,海伦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处,徐定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赔偿被害人家属245712.64元;徐天海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徐亚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孙井富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作出后,海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徐天海的行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对徐天海的包庇罪量刑畸重,应当从轻处罚。对于判决,被告人同时也提出了上诉。

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引争议

本案中,在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引起了相关争议,记者为此采访了本案的辩护律师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士。

在案件事实方面,徐定富称在其父到达现场后离开是回家取钱救治伤者,而法院将其行为认定为逃逸。徐定富的行为究竟是不是我国法律规定中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此,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给予了否定的回答。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吉淑梅律师认为,该起交通事故起因是段青达违章驾驶导致的,其结果造成段青达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避重就轻无视事故的因果关系,认定事故发生后回家取钱救治伤者的犯罪嫌疑人徐定富为交通肇事逃逸,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逃逸”行为的司法认定。黑龙江达明律师事务所闫惠玲律师也认为,徐定富在其父到现场后,回家取钱救治伤者再返回路上听说伤者死亡,因害怕徘徊大街一段时间,之后主动归案,这一事实并没有查清,所以认定徐定富交通肇事逃逸是错误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能否作为裁判依据?本案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是法院裁判的依据之一。但相关法律专业人士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存在违法情形,不能作为裁判依据。黑龙江佰通律师事务所李家瑞律师认为,责任认定结论没有送达给被羁押在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送达给无法进入看守所告知的村长李文峰,违法送达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异议权,在程序上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死者段青达是否存在过错?李家瑞律师依据鉴定结论报告和部分事实分析认为,死者不是持有准驾车型代号为“D”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即死者是无证驾驶;且死者驾驶的三轮摩托严禁在主干道上行驶,因此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者也存在过错责任。

从常理上讲,这起交通事故应该并不十分复杂,何以引来事实和法律上的诸多争议,事情的原委究竟为何,本刊记者将对此案件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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