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南海地区国家航空行为的研判与合法性标准
2016-04-01李亚凝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 2016年2期
关键词:国家
李亚凝
LI Yaning*
论南海地区国家航空行为的研判与合法性标准
李亚凝*
南海地区上空是中国管理和开发其东沙群岛、中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重要支撑体的一部分,中国对南海上空享有的权利包括维持中国大陆领土与其密不可分的群岛水域之间的主权联系,以及群岛自身发展所必需的既有的以及将来应当具有的一切权利。其他国家的“航行及飞越自由”不能干扰到此种权利的实现。学术界与实务界对航空器与航空行为的混淆使用,以及国家航空行为的概念研究缺失,使得国家航空行为以及国家航空行为国际运行的研判标准不明。本文通过对既有概念与定义的梳理,厘清了“航空器”与“航空行为”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国家航空器的目的属性与行为属性,界定了国家航空行为的概念。本文最后还对判定国家航空国行为国际运行的合法性标准进行了整理。
民用航空行为 国家航空行为 国际法 民用航空公约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南海作为一个具有战略通道功能和能源基地功能的特殊区域,对于作为陆海复合型国家的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意义。①杜德斌、范斐、马亚华:《南海主权争端的战略态势及中国的应对方略》,载于《世界地理研究》2012年第2期,第1页。特别是目前对南海地区的“U形线”存在着不同认知,主要存在“历史性水域说”、“历史性权利说”、“海上疆域说”和“岛屿归属线说”等4种学说。根据“岛屿归属线说”,中国对东沙群岛、中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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