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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关怀视域下现代法律与人的关系探索

2016-03-29张昌吉

现代交际 2016年3期
关键词:人文关怀

张昌吉

摘要:随着我国对法律的不断修改,我国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法律逐渐走向学术化、专业化和理性化,这就导致法律与人们的生活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脱节。法律用一定的标准来衡量和评价人们的行为,这种标准模式与人们实际生活中的行为模式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人们与现代的法律之间逐渐疏远,甚至出现排斥的现象。如果今后在制定和实行法律的过程中,能够真正把人当做考量的对象,那么就可以克服冰冷性和僵硬化等弱点,从而让现代法律具备人文关怀的特质。

关键词:现代性法律;人文关怀;疏远;排斥

中图分类号:D90-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3-0068-02

身份化、典型化和抽象化是现代性法律日益突出的特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立法技术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因此法律条文得到前所未有的细究和审视,这是非常值得肯定和提倡的。但是,如果我们从人文的角度对法律进行细致和深层次的深究就会发现,法律与人之间存在一定的“缝隙”,随着时间的增长,这种缝隙势必会加大,最终造成人与法律之间的排斥和疏远。

一、 法律对人行为和心理的考量

當前已经有很多学者针对这个问题展开研究,而且也取得了非常可观的成果,但是这部分学者的着眼点都是早期的研究成果,而现代法律的立法技术与早期法律存在时代上的差异,因此前人的研究成果已经不再适用于当前的实际情况。[1]

人的行为都是由其心理来支配的,因此在制定法律条文的时候不能仅仅对人的行为进行管理与规范,一定要重视在人的行为中心理所处的重要位置。

实质上,法律在考量人的时候要通过其外在行为对其心理进行评估。激情与理性共同结合形成的生命个体才能成为一个人,理性是人的内在素质,是进行正确选择和判断的素质,是把握和揭示知识的一种能力,这说明人既有理性结构又具有理性能力。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该是用理性的标尺来衡量人,且人是有感情的,因此法律不能忽视人的感情元素。心理情感是人必不可少的,法律是为人设定的,因此法律必须考虑社会的要求和真实情感,这是立法技术必不可少的指标。当然,法律既不能放任情感的流露,但是也不能绝对反对情绪性和情感性,而对于特定情境下的特定行为是可以理解的。[2]

二、 法律应宽以待人

法律同人一样,应该也具有宽容的胸襟,应该具备人文化,法律父爱主义以及法律家长主义是具有一定道理的。在早期的时候就有学者对其进行研究,证明了其合理性,证明了法律需要在尊重人格平等的基础上设立,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人性尊严的尊重程度日益提高,甚至到了供奉的程度,此时我们就不得不对其产生质疑。同时,法律是有限的,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法律不能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如果法律面面俱到,那么该法律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专制法律。[3]如果从理性上来说,一种行为既可以是违法又可以是合法的时候,法律应该对其持有宽容之心,不处罚这类行为,比如基因研究或者堕胎等。

现代性危机从19世纪就给现代人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对于法律与现代人的关系以及如何正确对待法律的宽容是非常值得我们深思的,如果法律精细到每个“毛孔”的时候,那么人们将会失去自由呼吸的空气,感觉自己成为了法律的奴隶,每个人对生存的空间都有要求,都要一定的空间来施展自己的行动,这部分精神空间和物质空间绝对不允许任何社会空间进入。我国学者胡玉鸿教授认为如果一个社会足够宽容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应当容忍人的实验性行动和创新性行动,人生没有既定的法则,人都具有理性的一面,对于自身利益除了自己以外没有任何人能够担任好这个“管家”,因此法律也不能越俎代庖。[4]因此,只有真正尊重人的人性真正,做到宽以待人,法律才能真正适合人的发展,才能是现代性的法律。

三、 尊重人的个性化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点,都是一个独一无二的个体,人类最普遍的特性就是个体性。个体性关注的是个体的独特性和差异性,是人的独特价值,同时也是拥有自我和成为自我时内心非常强烈的一种经验。对于当代社会的人们,我们不得不承认每个人都是特殊的个体,是不可复制的。

法律应该具有普遍性,应该适用于所有的事和人。法律在具有普遍性的同时还需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这样才能方便国家管理社会,才能彰显国家的权威和统治能力。德国曾经有学者提出,我们应该把正义的要求具体化,要把事情的形式和人的状态考虑进去,要从具体状况中把法律抽象和确定出来。

在具有个性化的人和普遍性的法律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错位,因此要想把人塑造成为类似的模型是不可能也是非常可笑的。在当代社会,不乏快速达到规则或者目的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忽视了法律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结合,同时也亵渎了人性尊严,因此必须在充分尊重人的个性化的同时,协调法律的特殊化和普遍化之间的关系。

法律在调整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公私分明,要给每个人的发展和生存保留一定的空间,从而保证每个人的独特性,每个人都希望自己有私人的领域,不希望任何人干涉。因此,法律不干涉人们的私生活,但是现代法律不断细化,无形中就会干扰到人们的私生活。立法技术一定要尊重普遍性,然后要考虑到个人之间的差异,要通过总体统筹以及局部调和的方式来立法,如此一来法律不仅仅满足特殊性格的人群,同时也适合大部分民众。我国胡玉鸿教授也认为,虽然对于部分反社会和古怪的个人特性,法律不能迁就,但是在立法的时候应当考虑到某些特殊情况对人们行为造成的影响,只有这样法律才具有人道和温情,才不会显得无情和机械。

四、呵护“人”的情感

人是一种感情动物,人必须是在情感的基础上活着。在情感之上才能谈维持社会秩序,不管制定多么严格的制度,要想维持社会安定,都必须是人们的情感认同的。但是当代社会,随着理性和法律的不断强化,社会逐渐忽视认同和塑造人,如果法律保障我国物质文明和构建社会是以牺牲生物学为基础,那么这和人类的进化、社会的进步是相违背的,构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因此一定要把人的情感因素充分考虑到法律的构建中。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只要是知晓案情的个人或者单位,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近亲必须出庭作证,没有拒绝的权力,不过实际上,在刑事诉讼中,近亲的证词在大部分情况下是可以用做指证犯罪嫌疑人的。

法律是由人创制的,法律是客体,而人是主体,二者绝对不能颠倒,否则人的情感就无法真正得到体现,法律只有在尊重人的情感的基础上才能真正达到约束人们行为,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的目的。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应该把人的情感加入其中,在法律中融入人类最真实的情感,这是立法者应该知晓和立法技术应该掌握的。让现实的人情和血缘与刚性的法律进行有机结合。

要避免为了达到某种社会效果,实现某种社会政治,忽视人的情感来制定简单粗暴的政策和法律,即使在短时间内形成比较好的风气,人们被这种法律规定制服,但是这种法律暴露出强制执行的弊端,没有重视人的情感,而只是把人当做一种工作来对待,这样的法律与我们立法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当前,我国反腐力度非常大,在这个浪潮中,我们不难发现很多执法者过于僵化,直接在会场带走相关人员,这可以反映出当前的政策条文中还存在一些不人道的部分,显得太过野蛮,这与我国法理本质是不符的。

麦独孤——英国心理学家,他曾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果我们在建设社会的过程中,仅仅把人们的行为控制在恐惧惩罚,害怕出现不当行为而付出代价,以及某种习惯上,那么这种约束其实与对待奴隶的方式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这仅仅是让人们在强力的社会约束下,做出一种机械性的反应”。当这种恫吓或者威吓不再能震慑民众的时候,或者当人民心中仅仅是敬畏法律的时候,人们会认为我国的法律其实是圣旨的另一种形式,人们势必会产生强烈的反感,甚至会排斥国家法律。

参考文献:

[1]张尧.现代性法律与人的疏远和排斥——一种基于人文关怀视域的叹息[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5(04):7-9+13.

[2]盧维良.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与现代性思维的内在关联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12:21-35.

[3]陈志英.论现代性维度下法律的“性别”偏向[J].求索,2011(05):145-147.

[4]吴俊明. 依法行政的前提:构建以人为本的现代性法律体系[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05):18-21.

责任编辑: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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