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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

2016-03-29缪锌四川理工学院法学院四川自贡643000

福建茶叶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茶叶

缪锌(四川理工学院法学院,四川自贡643000)



关于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

缪锌
(四川理工学院法学院,四川自贡643000)

摘要:茶文化是起源于中国的一种传统文化形式,本文以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研究对象,简要地阐述了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起源与特性,分别从历史文化、审美艺术、社会和谐与经济开发这四种价值,详细地分析了保护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刻意义。同时,站在立法保护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上,对立法的基本原则、传承人的认定和权益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归属与惩处,进行了全面的探讨。

关键词: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所谓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人民群众在历史文化的发展过程中创造、传承,并且维系至今的一种以茶为主题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作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族瑰宝之一,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既面临着正在逐渐走向消亡的濒危命运,又在国家有力的保护措施下艰难维系、传承和发展的现实窘境。

1 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的法律界定

关于茶叶的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国上古时期的周朝。中国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先辈们著书立说,对茶叶的起源、制作方式和用途等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到了唐代,又从饮茶的水质、工具、人品和环境等方面入手,将茶叶从一个普通的日常事物提升为一种传统文化,将各种精神思想和审美艺术寄托于茶文化。发展至今,茶文化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继续发展着。立法人员在正式编写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的具体条款之前,必须对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律界定中的具体含义有着宏观上的认识与理解。一切以非物质文化形态存在,在中国传统的历史文化中突出茶主题的文化表现形式,都属于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界定范畴。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因地制宜的地域性、以人为本的活态性、世代传承的迁移性和不可再生的一次创造性。

2 保护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

2.1民族文化上的保护意义

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饮茶习俗、茶道礼仪和茶叶贸易等都具有不用的特征,体现着当地人民或是本民族的文化历史、社会环境、宗教信仰、生活习性和心理特征等。由此可见,作为中国历史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历史文化上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

2.2历史文化上的保护意义

中国上下五千年的悠久历史中,留下了许多于茶文化有关的艺术作品。其中,包括当代的一些音乐歌曲、小说戏剧和影视作品等。比如记录了《茶经》作者一生经历的电视连续剧《陆羽》,就充分发挥出了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艺术审美的再造能力。

2.3社会和谐上的保护意义

在茶文化漫长的发展历史中,有着许多以茶为中心意象的故事与传说。神农尝百草,中毒得茶而解的神话故事中蕴含着大爱无疆和无私奉献的博大心胸。大红袍的传说则弘扬了助人为乐、乐善好施与知恩图报的美好品格。茶文化中宁静致远、和静清廉、精行俭德的茶精神反映出了中国华夏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城市化建设有着积极的正面影响。

2.4经济开发上的保护意义

利用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资源与技术,科学合理地进行商业开发,可以促进和推动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市场经济发展。以福建安溪的名茶“安溪铁观音”为例,短短几年市场化的商业运作,当地的107万原住民中就有80多万人参与了茶叶的生产贸易,茶叶总产值高达40亿。

3 保护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构想

3.1立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3.1.1利益平衡的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指的是立法为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谋取的权利,政府为其提供的福利等都应该适当,不能过于迁就也不能过于苛刻。立法人员应该从社会整体性的和谐出发,保持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利益和其他社会群众利益之间的平衡状态,尽可能地减少矛盾和冲突。

3.1.2尊重和体现民众意愿的原则

尊重和体现民众意愿的基本原则指的是立法人员在编写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时候,应该以民众的法律意愿为优先,深入调查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不同民族和不同地区内的发展现状与立法保护的真实需求。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原产地的民众,尤其是直接参与了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设与传承的专业人士,对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法律需求都会有自己的看法和观点。立法人员应该尊重这些民众的意愿,并将其体现在法律制度中。这样构建出的保护法律才能发挥实际的功能与效用。

3.1.3维系、传承、发展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则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和沉淀下来的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只有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才能得到良好的传承与升华。以安徽黄山的“茶礼”为例,已经形成了系统化茶道礼规的黄山茶礼,提出了在饮茶中立德陶情、会友敬宾的理念,追求具有意境美的饮茶环境和优雅古朴的用茶工具。然而也正是这些讲究,让安徽黄山的茶礼面临着后继无人的危机。业内的学者们一致发出了立法保护的呼声。要想维系住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状况,就必须立法保护该项目的传承事宜。

3.1.4保障项目保有者和技术持有者正当利益的原则

保障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有者和技术持有者正当利益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国家政府应该重点保障该项目的保有者或项目技术的持有者等特殊人员的根本利益。由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有者和项目技术持有者组成的特定群体,其正当利益包括了全体内部对遗产项目使用权的共享权益、在他人使用遗产的时候收取合理费用的权益以及相关的一些精神权益等。

3.2传承人的认定及其权利与义务

3.2.1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

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需要同时考查传承者对于遗产项目的掌握程度、在遗产项目中的代表性和开展传承活动的积极性等。首先,传承人应该对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是该项目中的某项特殊技能有着宏观上的掌握与控制。其次,传承人应该具有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公认的代表性,在项目的起源地有着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最好是可以出具官方部门或是业内人士的权威证明。最后,传承人应该积极主动地组织和开展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会与文化传承活动,有选择地培养茶文化教育下的后起之秀和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后继人才。

3.2.2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

就权利来说,掌握着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很难仅凭一己之力就支撑起整个文化遗产项目的正常运转。有些遗产项目传承人除了一身传承技能以外,连基本的温饱问题都无法保证,就更难实现对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了。国家政府为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提供的权利包括文化传承的专项补贴、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生活保障等一系列的生活保障。一般而言,传承人的生活补贴会高于当地民众的人均收入,这样才能有效提高传承人参与和开展传承活动的积极性。

就义务而言,传承人应尽的义务,不仅仅只有传承人本人,还有传承人的第一接班人和第二接班人,即助理和学徒。传承人应该保证每年参与两次及两次以上的公共演出,组织或是协助相关单位筹办的茶叶节庆活动与宣传活动。与此同时,还要毫无保留地将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特殊技能传授给自己的两大顺位接班人。

3.2.3建立传承人利益分享的机制体系

利益分享这一理论的基本原理来源于美国经济伦理学家提出的“关民理论”。该理论指出,资源的贡献者和利益的创造者都享有分享利益的权利。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历史文化、审美艺术、社会和谐和经济开发上的实际价值,可以让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商业开发的过程中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传承人的利益分享机制体系指的是,为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提供了基础资源的传承人和直接创造出经济利益的商家一样,都享有经济利益的所得权,可以通过协商分享商业开发所得的经济利益及其相关益处。

建立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利益分享的机制体系必须要遵循公平互利、合理分额以及保护与鼓励开发一致这样三个基本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指的是在传承人和开发市场经济的商家达成了双方合作的共识后,双方都应该遵守利益共享、互利共赢的既定规则。合理分额指的是在贯彻了公平互利原则的前提下,法律还要进一步保障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发源地和传承人,都能够在商业开发的收益中占有一定的利益份额。这一原则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在双方知识产权和资金管理经验上不对称的情况下,确保传承人的基本利益。保护与鼓励开发一致的原则指的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立法的核心思想,坚持“保护第一,开发第二”的发展理念,对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程序进行必要的立法规定,但不限制商业开发。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价值只有在传承与开发中才能体现出来,所以也要保障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利益开发者和创造者的基本利益。立法保护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为了用法律的形式禁止破坏性或掠夺性的商业开发,但对良性的商业开发也应该鼓励和扶持。

3.2.4法律责任的归属与惩处

在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以及相关权利的享有和相应义务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冲突矛盾和利益纠纷。出现了矛盾和纠纷的双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方式进行解决。如果有相关人士未经传承人的允许而滥用茶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话,必须为自身的侵权行为负行政责任,执法部门应该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制其行动,等待行政部门的最终判决。根据违法者的具体行为及其所带来的现实影响,行政部门可以惩以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违法行为过于严重或是造成了严重损失后果的行为,必须从违法上升为犯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处以刑事刑罚。

参考文献

[1]任艳艳.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J].河北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5:62-67.

[2]李品娜,定光平.羊楼洞砖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与保护[J].中国商论,2015,16:121-124.

作者简介:缪锌(1979-),男,四川自贡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司法制度。

项目基金:四川省教育厅青年基金项目“情理推断在司法中的一般运用原理与中国问题—以事实裁判为中心”基金编号:(12SB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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