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
2016-03-28邱业伟涂培恭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6年1期
邱业伟,涂培恭,凃 凯
(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65)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
邱业伟,涂培恭,凃凯
(重庆邮电大学 法学院,重庆400065)
摘要:目前,在网络交易中,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消费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内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网络经营者形成的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网络交易平台如同现实商品交易的商场,网络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如同现实经营者承租商场柜台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因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像现实商场出租者一样,对消费者履行出租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应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租赁关系;法定义务;连带责任
网络交易是指发生在信息网络中企业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 ,简称C2C)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交易。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各类网络交易(包括B2B、B2C和C2C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以及技术和交易服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参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2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则是为网络交易买卖双方(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网络交易市场(即网络交易平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所搭建的网络交易市场是虚拟的,网络交易买卖双方在交易协商(要约和承诺)过程中不能见面(即背靠背的方式),具有隐匿性,当网络交易纠纷发生时往往很难找到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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