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的根本性质
——论多民族国家民族自治与间接统治的必然性与普遍性
2016-03-28谢国先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国家
谢国先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海南,三亚 572022)
土司制度的根本性质
——论多民族国家民族自治与间接统治的必然性与普遍性
谢国先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海南,三亚572022)
间接统治就是通过少数民族中的上层人物对少数民族基本群众进行统治,是与国家派遣官员直接管理被统治民族相对而言的一个概念。在多民族国家内,间接统治是一种比较温和的民族政策,因而其施行比较容易为被统治民族所接受。中国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历经700多年,是间接统治的一种完备形式,可视为世界各国间接统治的代表样式。间接统治可以为直接统治准备条件,是自然的民族融合所必然经历的过程。当代世界中,民族关系的处理可以从历史上的间接统治情况中获得宝贵的经验。
土司制度;性质;间接统治;必要性;普遍性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时期在中国西南边疆地区和南方少数民族聚居区普遍实行的一种民族管理制度。按照尤中的说法,“它最基本的特征是:封建中央统治阶级在政治上利用各少数民族中旧有的贵族分子进行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继续保留而通过当地贵族分子进行贡纳的征收。”[1]366一个多民族国家在民族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实施这样一种对各民族区别对待的管理制度,既能维护国家统一,又照顾到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可见,这种制度有其进步作用。因为,“如果不是采取实行土司制度来进行统一的办法,那么,在当时,若非诛灭殆尽而统一,便只能是脱离封建王朝而分裂。……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