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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落实人大预算权力强化新《预算法》约束力

2016-03-28朱俊立

财政监督 2016年8期
关键词:制度

●朱俊立

进一步落实人大预算权力强化新《预算法》约束力

●朱俊立

新《预算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现代财政制度以法控权,激励政府公正、高效率地履行公共财政受托责任的实质。新法对制度的创新性突破,在以下方面赋予了各级人大预算权力:全口径预算,预决算公开透明,人大对预算、预算调整、执行、决算的审查监督,地方政府性债务,财政转移支付,跨年度预算平衡制度,法律责任问责机制。只有保障人大的预算权力,才能实现预算权力制衡,做到预算公开,依法预算,强化新《预算法》的约束力。

《预算法》 预算权力 各级人大 法律责任 监督

2015年1月1日,新《预算法》正式施行,把政府从预算管理者变为管理对象,开启了“控制和规范公权力”的现代预算制度新纪元。新《预算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政府落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现代财政预算制度是民主、法治、科学、规范、透明、高效的现代财政制度的集中体现。新《预算法》开宗明义立法目的,体现了现代财政制度的本质:社会公众为了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而让渡了一部分社会资源,交由政府支配,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公共财政的主权在民。现代财政制度的具体实践方法是构建一套法律制度,以法控权,规范政府的财政收入与支出行为,激励政府公正而有效率地履行受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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