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法不能以自行
2016-03-28本刊评论员
财政监督 2016年8期
●本刊评论员
徒法不能以自行
●本刊评论员
新《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推进全口径预算、落实“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立法宗旨,通过预算管理的监督制衡机制践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基本要求诸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同时《预算法》的配套制度建设在不断完善,政府和社会各阶层的预算法治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可以说,新《预算法》的实施大大促进了法治财政、现代财政制度建设。
当然,我们也要正视这部具有规范国家与社会分配关系、约束政府收支行为使命的法律兑现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回顾新《预算法》颁布实施一年多的实际情况,也有一系列不容回避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法律的落实方面,一些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仍未纳入人大审议,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也是全口径预算的一个缺口,财政公开既存在公开过粗、不便理解的问题,也存在各地财政透明度参差不齐的问题,转移支付规模过大使“跑部钱进”、公共资金浪费问题难以杜绝,预算编制不够科学严谨,预算调整随意性过大,人大等监督主体主动性不足,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新《预算法》实施的进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法律的威严,而一些单位和个人敢于在法律的实施上打埋伏、使手段,主要原因在于法律的“牙齿”还不够硬,所以总结这一年多的问题,人们不难发现,法律实施上的问题根源之一就是问责、追责不够。据有关研究人员透露,《预算法》颁布实施二十年,没有一个地方或者单位,因为违反《预算法》受到了处理,说明《预算法》还缺乏应有的威慑力,难以有效约束政府及各预算单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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