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权利的立法价值取向转变
——从“五五宪草”到《中华民国宪法》
2016-03-28黄岩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法律
黄岩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论人民权利的立法价值取向转变
——从“五五宪草”到《中华民国宪法》
黄岩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民国宪政道路比较坎坷,从“五五宪草”到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关于人民权利与自由之争,体现了立法价值的进步。“五五宪草”制定过程中,吴稿与张稿之争体现了不同的立法出发点,最终由于特定的时代背景选择了吴稿,体现了宪法间接保障主义的精神,但在《中华民国宪法》中却选择了自由主义倾向的宪法直接保障主义,而从限制主义到宪法保障主义也是宪法制定中最有争议议题。其转变虽然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但更重要的是立法者对宪法中人民权利认知的深入,是时代的进步,意义深远,对当下宪法公民权利改革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自由主义; 限制主义; 保障主义; 公民权利
从民国建立开始,以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主导的国民党立宪道路在时代背景下充满坎坷。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其宪政运动步入一个新阶段。无论是1928年的《训证纲领》、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证时期约法》,还是1936年的“五五宪草”,其命运多为未付诸实践或者不了了之。而抗日战争结束,内战阴云笼罩之时,《中华民国宪法》在国民党强烈意愿下被制定与通过,标志着国民党“党治”的完成。但正如张君劢所说,有了一部带有民主性质或色彩的宪法,但不一定就有了民主政治,关键是要看统治者是否有实行宪法的诚意[1]。虽然这部宪法并没有挽救国民政府战场颓势,也没有挽救民心,但是这丝毫不影响这部宪法的闪光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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