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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同法》第121条正名

2016-03-28陶伟腾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分配规则规范

陶伟腾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为《合同法》第121条正名

陶伟腾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合同法》第121条的本质为第三人风险分配规范,其背后有着强大的经济理性。第121条大体上是合理的,无须对该条进行限缩解释或废除。虽然第121条存在一定的粗糙性,但该粗糙性可通过外部修复和自我修复来解决。外部修复主要包括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分配规则及不可抗力规则;自我修复则是指第121条作为一项补充性任意规范,合同当事人可通过协议将其排除,并重新设定适应当前交易的第三人风险分配规则。

《合同法》第121条;风险分配;补充性任意规范

《合同法》第121条(以下简称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立法者最初想通过该条防止法院动辄将第三人拉进合同案件的审判并判决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做法,因为这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1]。然而这仅仅是第121条的一个侧面。自诞生之日起,第121条的意义便已超出了立法目的本身,它显然已构成了一项重要的风险分配规范:该条规定的第三人原因即可视为风险的一种,而对该风险的分担第121条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均由债务人承担。学者们普遍认为这会给债务人造成过重的负担,因此有必要对第121条作限缩解释或废除。事实果真如此吗?笔者不以为然。本文将试图论证第121条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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