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2016-03-28姚远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6年5期
姚远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试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姚远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文化全球化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各种文化之间不断交流、融合、碰撞。而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文化瑰宝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以致于民间传统文学艺术被滥用,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后继乏人,发展中国家的民间文学艺术被无情攫取,这些都使得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刻不容缓。文章从界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着手,阐述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借鉴国外以及国际组织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现状以及各种法律保护建议,分析了我国在法律层次上进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提出关于建立专门的立法保护模式的初步思路。希望能够通过专门立法这一保护模式使得民间文学艺术能够重新焕发生机,进一步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法律保护模式;专门立法
在世界文化宝库中有这样一颗璀璨的明星,那就是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不仅在艺术领域内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其经济价值也是极为突出的。但是目前民间文学艺术面临着濒临灭绝的危险。针对民间文学艺术面临的困境,许多国家纷纷采取各种手段来拯救岌岌可危的民间文学艺术。地处非洲大陆的突尼斯在1966年通过了《文学和艺术产权法》,这是有史以来第一次使用全国性法律形式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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