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问题
2016-03-28管晓翼
巢湖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律
管晓翼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00)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问题
管晓翼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233000)
1997年刑法典中没有规定违法性认识,而是采用“社会危害性”的概念,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适应当时打击犯罪的刑罚理念。随着人权保障条款入宪及刑事司法观念的转变,使我们不得不面临违法性认识要与不要的理论争议及司法处理难题。重新对违法性认识的概念、内涵进行厘定,并对两大法系的不同处理方式进行梳理,借鉴其立法上予以规定、司法上符合情理的解释方法。客观分析我国刑法适用中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犯罪故意间的理论混乱、司法界定模糊的情况,提出有限度地引入违法性认识理论,将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认定要素之一,并进一步提出推定的认定方法予以解决。
违法性认识;社会危害性认识;犯罪故意;违法性认识推定
“违法性认识”渊源于古罗马法谚“不知法律不为罪”[1],是指行为人不知道法律不能作为抗辩理由。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格言在法制建设中逐渐为各大法系所吸收发展,并与各国法律传统结合而各具特色。我国刑法典中虽未对违法性认识问题作出规定,但理论界已有多年的探讨与争鸣,司法实务中也遇到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犯罪故意等关系处理问题。因此,厘清两大法系中违法性认识的脉络,客观分析我国刑法适用中如何处理违法性认识问题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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