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种子企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2016-03-28王海阳
中国种业 2016年10期
王海阳
我国种子企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王海阳
(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淀100080)
种子企业特别是“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是现代种业产业体系的骨干,是植物新品种培育和保护的主体力量。然而,种子企业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仍存在着内在原因和外部环境的问题,影响或制约了种子企业新品种保护的发展。本文从现有法律制度设计、行政管理机制及企业自身认识方面阐述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种子企业;新品种保护;问题
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实施,将“新品种保护”单列一章,意味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进入新阶段。
众所周知,种子企业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的重要主体,如果种子企业的植物新品种没有受到法律保护或保护不力,将不利于农业科技发展和农业知识产权的进步;而我国植物新品种侵权现象日益严重,目前,其保护之路遇到困境,出现内忧外困,既有企业内部因素,又存在外部环境制约,大有与国际保护差距拉大之势。
1 现有法律制度设计存在问题
1.1 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位阶较低 截至2016年1月1日新《种子法》施行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体系中效力最高的是国务院制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条例在我国是行政法规的一种,是国务院制定颁布的为管理某一领域的活动而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1],位阶低于法律,且至今已实施了近20年,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整体上已不符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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